结婚支付彩礼在我国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就已经支付的彩礼,在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返还?笔者查询了相关案例,结合自身的办案情况,作如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之规定,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有三种: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而前两种情形要以离婚为前提,因为既然已经结婚,原则上彩礼是不予返还的,这里可以理解为赠与,实践中则是女方的父母,但受赠人在法律上应属于婚姻关系缔结的一方,应以女方为被告。司法实践中尤对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较为普遍。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规则,提出彩礼返还请求权一方,应当举证证明夫妻双方婚后未共同生活,通常可以提交一些分居的证据,比如电话聊天记录、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双方的陈述、证人证言等等。在金额大小上,如果金额太小,法院可能判决不予返还;当然分居的原因可能是一方存在过错,如果是男方存在过错,法院可能在彩礼返还时会依据过错程度支持部分返还或者不予返还。最后,彩礼返还请求权应该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依据《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综上:原则上已经支付的彩礼是不支持返还的,但如果具备法定的三种情形,是可以主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