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办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时,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认定对于案件进展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有的行为人表面上看属于高管人员,但经审理后,可能不属于高管人员,而有的则相反。因此,如何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是案件的关键,有时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公司法第216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因此,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秘等可以成为高管人员。但如果公司内部人事制度的混乱,组织机构不清晰,高管人员就很难界定,就会出现任用的随意性,没有按照章程的约定或者法定程序选举或者任免。
对于高管人员的认定,司法实践采取的认定标准为实质认定,即以主体实际工作性质及工作内容来认定,即使公司并未按照法定程序选举或者任命。如果以高管人员的身份领取工资和薪金,履行高管人员的职务,行使高管人员的权利,可以认定为高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