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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是否可获双重赔偿?

发布者:龙平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3日|分类:工伤赔偿 |466人看过


司法裁判观点

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保险待遇竞合的,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但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或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时,不再重复支付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或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200312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2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者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因此,在第三人侵权情况下,劳动者向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后,不影响其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即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工伤的,给予受害人享受双重赔偿的权利。

 



高院认为

工伤保险待遇和第三人侵权赔偿性质不同,不可相互替代;第三人侵权赔偿没有加重用人单位和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不存在有损社会公平的问题;《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受害人只能得到一份赔偿;实际中,侵权人的赔偿能力有限往往不足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如果规定受害人只能择一选择,反而难以实现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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