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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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费是否要退

发布者:龙平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335人看过

案情简介 

xx 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双方就使用被告名下的xxx标识及合作金额、合作期限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万元。后经原告调查了解到被告并没有xx的注册商标。原告签订本合作协议的真实目的系希望能够加盟一家有影响力、拥有注册商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餐饮企业,从而提高餐饮店的市场竞争优势及整体形象。而xxx商标既没有注册,也不具有市场竞争优势,被告隐瞒xxx商标真实现状,提供虚假信息诱使原告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于是原告要求解除协议并退款。

律师分析

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本案原告签订本合作协议的真实目的系希望能够加盟一家有影响力、拥有注册商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餐饮企业,从而提高餐饮店的市场竞争优势及整体形象。而xxx商标既没有注册,也不具有市场竞争优势,被隐瞒xxx商标真实现状,提供虚假信息诱使原告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因此,原告可以解除本合作协议。

二、原告尚未实际利用被的经营资源、开展特许业务,被也没有履行选址义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可以解除本合作协议,并要求被退还已支付的费用。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依照该法条,被特许人享有法定的解除权,且法律要求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原告与被签订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没有约定该项内容,并不导致原告丧失单方解除权,只是会引起解除权行使期限的不确定。法律规定被特许人只能在合同订立后的一定期限内才能行使解除权,双方既无约定,应当根据合同的履行状况,双方的利益平衡下确定。

2、关于解除本协议是否在合理期限问题。

1)特许经营合同的根本目的是被特许人在特许人指导下使用特许人的相关经营资源,在特定经营模式下开展特许业务。被特许人尚未实际利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开展特许业务的,可以认为在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内。原告与被签订合作协议后,原告尚在店面选址阶段(注:标配外赠送申请表赠送明细中载明先付30%,老师过去选址),还未开展特许业务,合同尚未进入实质履行阶段,原告不可能利用被的经营资源。

2)本项目合作协议的期限系自xxx27日起至xxx27日,到目前为止,合同期限将至,被没有按照“标配外赠送申请表赠送明细中载明先付30%,老师过去选址”完成选址义务,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已构成根本违约,因此,原告解除本合作协议系在合理期限内。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原告再向被缴纳2万元选址费用后,被一直没有为原告选好经营地址,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解除本合作协议后,对其已经缴纳的2万元费用及利息,有权要求被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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