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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者:龙平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7日|分类:综合咨询 |16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平,四川卓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梁某、付某、张某某

被告:某保险公司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梁某、付某、张某某、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杨某某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赵某某、梁某、付某、张某某赔偿杨某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2492.07元;2.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赵某某、梁某、付某、张某某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赵某某、梁某、付某、张某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用”的规定,杨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其要求责任人承担赔偿义务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庭审质证采信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确认: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李某某无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杨某某交通事故赔偿款4800元;

二、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杨某某交通事故赔偿款1225.41元;

三、梁某、付某、张某某在继承付某某遗产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杨某某交通事故赔偿款4901.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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