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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辩护意见辩护词

作者:李丹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文书浏览:4038次举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一、关于本案事实部分。

    本案中,张某实际非法获利的数额为20000元。

    被告人张某在卷宗第一卷第137页的笔录中供述,“当时海南黄花梨卖给他的时候只卖了320000元,当时夏某也很清楚我的海南黄花梨木材可能是偷的,所以要为难我,说他把木材卖了剩下的120000元再给我,我当时急于把这批木材卖掉,所以答应了”,于是张某又从银行卡里取出65000元,把其中的6万元加上原来夏某给的现金6万元共120000元一并还给了夏某。我们有理由相信张某在做贼心虚的心情下根本不会跟夏某过分讨价还价而是急于将木材脱手,夏某提出了不合理要求后张某也只能勉强答应,并且张某的各份笔录内容基本一致,层层相应,因此,本辩护人认为张某所言更符合事实逻辑,应当予以采信,本案中,张某的实际非法所得应为200000元。

    1、被告人张某的犯罪动机系为了替濒临死亡妻子治病,主观恶性小。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法院裁判文书中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郎计红抢夺案与本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动机有异曲同工之处,法院鉴于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系因家庭经济困难,其是为妻子筹集医疗费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且案发后赃物被追退,又系初犯,法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依法对其适用了缓刑。此案的宽缓处理,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处罚精神,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修复不和谐的社会关系,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及其家属马上就退还了全部赃款,挽回了受害人的损失,最大限度的弥补了由于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损害后果。另外,受害人已出具了《谅解书》,认为张某一贯工作表现良好,并对本案中张某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充分表示谅解,并希望法院能够对张某的行为予以从宽处理。 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的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某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此次因家庭困境失足走向犯罪,系属初犯、偶犯。本案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张某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张某已经明确的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张某服从管理,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张某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综上,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实际非法获利200000元,本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准确的认定,将属于被告人张某个人合法财产部分依法予以返还,另外,请合议庭综合考虑本案中所有情节,对被告人张某从宽量刑。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以及刑罚应当具有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功能,请求合议庭对被告人张某判处缓刑。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李丹

    时间:二00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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