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寿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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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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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疑答惑

发布者:孙寿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730人看过

 店铺到期,租客可否要求房主支付装修费 

问:我两年前在市区租了个店面做生意,但由于店面装修很差,而且也没有其他设备,于是租下来以后就对店面进行了装修,花了差不多三万多,当时合同中并没有对装修费进行约定,现在合同到期了,我可否要求房主支付部分折旧后的装修费?

答:你无权要求房主支付装修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即方便拆除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此外,该《解释》第十二条还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租赁期满,关于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费用,能否要求房东承担,主要看当初签订租赁合同时是否有约定,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则由承租人自己负担。你们之间并无约定,可见,你无权要求房主支付任何装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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