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国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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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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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后的过户问题

作者:金国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47次举报

房屋买卖后往往因为各种原因导致过户迟延,而过户不影响实际居住,从而使得法律意识淡薄的百姓忽略过户的重要性,但如果该房产涉及到相关经济利益纠葛时,是否过户对原房主和现房主就会形成道德风险,比如涉及拆迁事宜,如果产权登记上还是原房东,涉及的拆迁补偿款将引起双方之间的纠纷,鉴于此律师认为购房者应当加强法律防范意识,如果存在买卖后未过户的情况,应当及时要求原房东配合过户,若原房东拖延或者拒绝协助过户,可通过诉讼途径快速解决,如果诉讼后原房东还拖延不协助过户,则可通过强制执行的形式过户,免除了购房者的后顾之忧,下面来看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

1999年10月21日,原、被告就坐落于诸暨市暨阳街城关暨阳路277号3号楼1单元702室房屋的买卖事宜订立房屋转让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自己享有的建筑面积111.50平方米、自行车库5平方米,总计116.50平方米的房屋以人民币11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房款在协议签订当日付清。

原告于协议签订当日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出具收据一份并向原告交付了房屋。该房屋已为原告长子居住、使用至今。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办理房产证所需费用五千元由被告缴至房产开发商七建公司,如有剩余,则剩余费用归被告所有,该条款确定了办理房产证所需费用由被告承担的事实;同时,被告应协同原告到七建公司将原购房户名改为原告,由原告直接同七建公司签订合同,但被告一直未协同原告向七建公司更名,致使涉案房屋在产权登记时依然以被告名字登记在册,房权证原件一直保存在原告手中。

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真实有效,被告应当配合原告办理房权证的变更登记手续,且按照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办理房权变更手续所需的相关费用应有被告负担,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配合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变更登记手续,并由被告承担变更登记所需的全部费用

【分析】

律师通过对案件分析认为:

1、原、被告于1999年10月21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合同有效。

2、被告作为出卖人,应当协助作为买受人的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法院判决】

法院根据律师在庭审中的法律意见以及该案件的实施情况,认为:1、合同生效且符合法律;2、原告在购房后存在占有使用该房产的事实;3、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金国锋律师(电话:15157522203微信同号;抖音号:666888jgf),诸暨本地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执业以来通过...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7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