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海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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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抢劫转化犯的情况

发布者:荣海波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6日|分类:刑事辩护 |1249人看过


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理论上称之为转化型抢劫。但是从转化前的基础行为到转化后的犯罪行为,还有一个中间环节就是造成转化的各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抢劫意见》)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主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一般不考察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否既遂。也就是说抢劫转化犯中一般不考虑犯罪是否完成,只要具有转化的基础行为都可能转化为抢劫犯罪。

按照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情形不能转化成抢劫罪:

第一,根据《抢劫意见》的规定,所涉财物数额明显低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又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第五条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不构成抢劫罪。所说的五种是:(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抢劫意见》与《两抢意见》想成相继,前者是对后者的继承、完善与细化。事实上《两抢意见》第五条就是对转化犯的例外规定,本条也对例外之例外作出了规定,即虽然数额不大、情节较轻、危害不大但也不是绝对不能转化。具有上列五种情节之一就会出现例外之例外,但是也明确了没有这些情形一般不再转化为抢根据劫罪。

第二,《两抢意见》的规定,抢劫赌资案件中,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这三处规定都是从被侵害的财产特殊性质上作出的规定。债务,尤其是合法债务作为本人合法财产,其行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迫使他人还债,与一般的抢劫案件侵害他人财产权益完全不同,如果认定为抢劫罪,显然过重,也与抢劫主客观事实出现偏差。赌资的认定也与此类似,但是对于赌资的范围作出特殊规定。抢劫亲属类案件主要出于家庭伦理考量。

这三类案件中也存在转化的问题,由于该条规定,一般也不宜转化为抢劫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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