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占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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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再现】当老赖遇到“公诉+自诉”组合拳

发布者:段占朝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1日|分类:刑事自诉 |692人看过

2016年,河南省商丘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拒执”公诉案件37件、自诉案件492件,已结案464件,71人被判处刑罚。2017年1月17日至2月17日期间,该院还执结涉农民工工资等民生案件479件,执行到位金额4366.12万元。


河南省商丘市两级法院强化与公安、检察等部门协作,鼓励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惩戒失信老赖的高压态势。2月20日上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该市两级法院审理的5起“拒执”典型案例。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2013年12月23日,因经济纠纷,商丘市虞城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将孙某公司名下的海德堡CD102型胶印机、柯达CPT制版机各一台进行查封。


  2014年初,孙某将查封的海德堡CD102型胶印机作抵押,向郑州交通银行贷款30万元;2014年底,孙某又用这部机器作抵押,向其朋友黄某借款19万元,导致虞城县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


  2015年6月1日,孙某与申请执行人等就涉案财产达成委托代管协议,后取得了申请人史某、陈某的谅解。


  虞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经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虞城县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官点评


  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不得私自处置,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虽然孙某主动投案,积极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取得谅解,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拒不执行还款被判刑


  2014年9月16日,祁某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向杨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后杨某多次催要该借款,祁某一直不予归还。为此,杨某向商丘市柘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4月26日,柘城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祁某偿还杨某借款30万元。


  判决生效后,祁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杨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柘城县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祁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祁某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柘城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告人祁某年轻力壮身体健康,有楼房二层五间,但其却沉湎于赌博,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偿还义务。


  2016年10月14日,杨某以被告人祁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柘城县法院提起控诉。


  柘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祁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祁某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点评


  法院生效的司法文书相关当事人必须执行,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已构成犯罪,要受到刑事处罚。本案中,被执行人祁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劳动能力和一定的收入,而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且情节严重,


  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申请执行人可提起自诉


  2015年7月9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胡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刘某偿还原告胡某借款3.9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刘某未履行还款义务,胡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睢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睢阳区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令等,刘某拒不申报个人财产,并多次编造谎言敷衍执行法官,导致执行程序严重受阻。在执行法官多次催促其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刘某将一处出租门面的租金近10万元转移,以逃避执行。


  2016年8月15日,自诉人胡某向睢阳区法院提起自诉,控告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庭审中,在自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后,被告人刘某仍百般抵赖,称近两年无收入来源,确实无力还款,而非拒不执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拒不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多次将自己的财物转移,逃避法院强制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故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不服,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商丘中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负有执行义务的一方应主动执行,拒不执行判决,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要受到刑事处罚,公安、检察机关可以侦查、提起公诉,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就本案而言,刘某有能力执行判决义务而拒不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作出有罪判决。




侵占房产被提起公诉


  对刘某与赵某房屋侵权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被告赵某停止房屋侵权行为,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将商丘市神火大道某小区B座4层西户住房1套返还给原告刘某。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告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后果,但赵某经法院多次做工作仍拒不搬出且一直占用该房产,侵权行为一直未停止,并采用各种方法阻碍法院执行工作,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


  赵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6年7月1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后检察院于2016年10月10日对赵某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应将诉争房屋返还给刘某,但判决生效后,赵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直到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才将该房屋返还给刘某。据此,该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点评


  人民法院生效的司法文书必须执行,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要受到刑事处罚。本案被执行人赵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案件审理期间,被执行人赵某认罪态度较好,所占据房屋已交付,有悔罪表现,故依法给予其从轻处罚。



逃避执行难逃受审


  方某、曹某于2006年4月在郑州打工期间相识并恋爱。在恋爱期间,曹某向方某借款4万元,并于2007年3月2日给方某出具欠条一份。2007年4月二人登记结婚,2007年12月27日离婚。因曹某借方某的4万元现金未能偿还,方某于2008年11月将曹某诉至法院。2009年2月17日,睢县人民法院判决曹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方某现金4万元。双方均未上诉。


  2009年6月1日,方某向睢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曹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手续。方某、曹某于2009年9月22日达成和解协议,曹某欠方某4万元,曹某自愿于2009年10月30日前给付5000元,之后每年7月1日前给付方某5000元,2013年7月1日前全部付清余款。方某认可上述还款计划。


  此后,执行人员多次到曹某原居住地,发现曹某举家搬迁,下落不明。曹某始终连第一批执行款都未履行。方某到公安机关对曹某涉嫌拒执侵害了其财产权益的行为进行控告,公安机关确定不予受理后,又引导方某按自诉案件提起诉讼。该自诉案件立案后,睢县法院对曹某作出逮捕决定,并交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17年1月15日,曹某在宁波市一银行办理业务时被公安机关抓获。1月20日,睢县公安局民警和睢县法院工作人员远赴宁波将曹某羁押至睢县。2月10日,曹某的亲属替曹某全部履行了义务。2月17日,睢县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曹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名成立,其亲属代为全部履行了还款义务,本人认罪态度较好,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点评


  在目前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一部分被执行人手机打不通,信息不给回,有家不居住,长期外出躲避执行屡见不鲜。对于给申请人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执行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可以依法决定对被告人逮捕,交由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归案后依法审判。

方涵 彭景元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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