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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承担

2018年03月15日 | 发布者:顾艳红 | 点击:114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有限公司以其财产范围为限,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没有义务承担公司债务。二、 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亦不得实施相关高消费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有限公司以其财产范围为限,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没有义务承担公司债务。

二、  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亦不得实施相关高消费活动。但是,如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高消费的,须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三、法定代表人需承担责任的情形:抽逃出资、滥用股东权利等情形下,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或是连带责任。但该责任的认定一般均须通过单独诉讼程序加以解决,在执行过程中直接申请追加会有一定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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