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的核心基础性权利,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参与公司决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实践中,部分公司以“保护商业秘密”“股东查阅目的不正当”为由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或股东超出合法范围滥用查阅权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此类纠纷日益增多。本文结合《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明确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条件及限制,厘清权利边界。
首先,明确股东知情权的核心内容。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同时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需要注意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财务会计报告享有“查阅+复制”权,而对会计账簿仅享有“查阅”权,无权复制,这一区别体现了法律对公司经营隐私与股东权利的平衡保护。
其次,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条件与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时,需满足法定程序要求: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查阅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此处的“不正当目的”主要包括:股东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查阅账簿可能泄露商业秘密;股东存在向他人通报公司经营信息以获取利益的情形;股东曾有滥用查阅权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等。而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等材料,通常无需提前书面申请,可直接向公司主张。
最后,股东知情权被侵害的法律救济与权利限制。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提供查阅、复制相关材料。法院判决支持股东请求后,股东可在指定时间、地点查阅相关材料,必要时可委托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同时,股东行使知情权也需遵守限制: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将查阅获取的信息用于与股东权利行使无关的目的,否则需对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以其股东身份为前提,丧失股东身份后,除有证据证明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损外,一般无权再主张行使知情权。
在此提醒,公司应尊重股东的知情权,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机制,对股东合法的查阅请求及时配合;股东也应正当行使权利,恪守权利边界,避免因滥用知情权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实现股东与公司的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