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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能按时足额偿付债务,股东用知识产权出资属于滥用股东权利逃避债务,不能免除偿付义务

2026-01-26
2026年01月26日 | 发布者:顾艳红 | 点击:6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2024年《公司法》规定公司出资需要在5年内实缴,出资成了现有公司及新设公司都密切关注的问题。最近代理了一个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的案子,公司经过执行程序,不能按期足额偿付债务,债权人起诉股东要求履行出资义务,对于此

2024年《公司法》规定公司出资需要在5年内实缴,出资成了现有公司及新设公司都密切关注的问题。

最近代理了一个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的案子,公司经过执行程序,不能按期足额偿付债务,债权人起诉股东要求履行出资义务,对于此类案件的抗辩,最关键的就是提交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据,如:

1.  货币直接存入公司账户并备注为出资款。

2.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已经履行了评估作价及权利转移登记手续。

3.  公司开具的出资证明书、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会决议文件等。

如果股东不能够提供以上证明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证据,大概率会被法院判决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向债权人支付款项。

实务中有一种操作就是,该股东在需要承担出资义务的时候,通过变更公司章程,将货币出资义务转化为知识产权出资,并通过知识产权出资完成实缴义务。从外观上来看,该股东确实完成了实缴出资义务,形式上不存在未履行出资的情况。但实务中,知识产权作为出资的明显特点是:

1.  需要进行评估,对价值进行量化。

2.  需要与公司经营业务具有关联性。

3.  需要将权利转移至公司名下。

   

以上特点对应的难点就在于:知识产权变现很难,公司经营已经难以维系、不能偿还债务,股东却以变现很难的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替代货币出资义务,明显具有逃避债务的嫌疑。实务中,对于此种出资行为,法院一般认定为不能构成出资的法律效力,不能免除股东应当承担的付款义务。所以,知识产权出资,不是不可以,而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作为公司经营不可或缺的部分进行出资,而不能够作为一种逃避债务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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