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公司法》规定公司出资需要在5年内实缴,出资成了现有公司及新设公司都密切关注的问题。
最近代理了一个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的案子,公司经过执行程序,不能按期足额偿付债务,债权人起诉股东要求履行出资义务,对于此类案件的抗辩,最关键的就是提交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据,如:
1. 货币直接存入公司账户并备注为出资款。
2.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已经履行了评估作价及权利转移登记手续。
3. 公司开具的出资证明书、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会决议文件等。
如果股东不能够提供以上证明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证据,大概率会被法院判决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向债权人支付款项。
实务中有一种操作就是,该股东在需要承担出资义务的时候,通过变更公司章程,将货币出资义务转化为知识产权出资,并通过知识产权出资完成实缴义务。从外观上来看,该股东确实完成了实缴出资义务,形式上不存在未履行出资的情况。但实务中,知识产权作为出资的明显特点是:
1. 需要进行评估,对价值进行量化。
2. 需要与公司经营业务具有关联性。
3. 需要将权利转移至公司名下。
以上特点对应的难点就在于:知识产权变现很难,公司经营已经难以维系、不能偿还债务,股东却以变现很难的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替代货币出资义务,明显具有逃避债务的嫌疑。实务中,对于此种出资行为,法院一般认定为不能构成出资的法律效力,不能免除股东应当承担的付款义务。所以,知识产权出资,不是不可以,而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作为公司经营不可或缺的部分进行出资,而不能够作为一种逃避债务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