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应支付违约金的约定无效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应支付违约金的约定无效。《劳动合同法》第22-25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反保密协议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约定无效。
2、 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86规定,用人单位作为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