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东知情权纠纷——小股东可以行使知情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2、 程序救济:小股东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3、 为大股东提供担保程序:大股东不得参与为其提供担保的表决,应当有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表决权过半通过。
4、 公司决议纠纷——小股东可以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撤销纠纷,60日内,持股份额没有要求。
5、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董监高忠实和勤勉义务,持股份额没有要求。
6、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
7、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公司解散之诉——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两年无法开会、无法达成决议、长期冲突、经营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