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长春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XX公司(以下简称“亿威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珠海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长春市XX公司支付运输费人民币123870元;
三、被上诉人珠海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长春市XX公司支付从2013年8月13日起至上述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人民币12387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
四、驳回上诉人长春市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0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53元,由长春市XX公司负担20元,珠海XX公司负担143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06元,由长春市XX公司负担39元,珠海XX公司负担286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