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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X、刘XX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潘金星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3日 4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杜X因与被上诉人刘XX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3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上诉人杜X提出刘XX所受伤害与其饲养的狗没有关联,因此其不应向刘XX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杜X丈夫孙X在与刘XX哥哥交涉赔偿事宜时,未否认其家饲养的狗与刘XX所受伤害之间的关联关系。中XXX与邹XX虽未出庭作证,但所出具的证明与刘XX提交的录音资料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再者,二审庭审中孙X确认不清楚事故发生时是否关好了通往平台的推拉门,因此,不能排除在刘XX通过公用平台时杜X饲养的狗听到动静从屋里冲出来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根据上述规定,刘XX受杜X饲养的狗的惊吓而受伤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应予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刘XX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一审判决杜X承担5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关于刘XX的相关赔偿款项是否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问题。刘XX为此提供了珠海市居住证及在珠海购买了住房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其在珠海长期工作、生活的事实,其经常居住地及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市,故一审判决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刘XX的相关赔偿款项并无不妥,予以维持,
当事人未上诉的其余部分,本院不作审查。
综上,上诉人杜X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21元,由上诉人杜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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