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况
当事人吴先生与某移民服务公司签订《投资居留计划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按约支付咨询服务费、第三方代收费用及外方服务费共计数十万元。后双方就合同履行产生分歧,吴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额退费,该公司反诉要求吴先生支付剩余咨询服务费及日千分之三的高额违约金。一审判决后,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吴先生委托本人及周玉燕律师组成代理团队,参与二审诉讼。
二、核心代理策略与行动
靶向突破,夯实证据壁垒:针对对方上诉核心诉求,本人团队重点核查其证据漏洞。发现对方主张外方服务费已实际支出的关键凭证存在虚假嫌疑后,即刻调取相关机构登记信息,固定 “收据所载主体与实际注册主体不符” 的铁证;同时提交网上立案记录,明确起诉时间早于对方所述关键节点,直接驳斥其不合理抗辩,为案件胜诉筑牢证据基础。
聚焦争议,精准法律赋能:本案二审核心争议集中于外方服务费退还及违约金标准。本人团队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明确外方服务费需以实际支出为前提,而对方未能举证证明发票对应的服务内容、支出明细及关联主体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一审关于退费的判决合法合理;针对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约定,援引相关法律及司法实践,论证该标准远超实际损失,属于法定应当调减的情形,请求法院依法纠正。
庭审交锋,高效维护权益:庭审中,本人团队围绕证据真实性、法律适用要点展开层层辩论,有力回击对方虚假举证及不合理诉求,清晰阐述一审判决中关于退费认定的合理性,同时着重强调高额违约金的违法性与不公性,促使法官充分采纳我方代理意见。
三、胜诉结果
二审法院最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关于某公司向吴先生返还第三方服务费及外方服务费的核心判项,确保吴先生已支出的合理费用得以返还;同时纠正一审笔误及遗漏,将原约定的日千分之三违约金,依法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大幅降低吴先生的责任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