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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的出借人能否在己方住所地法院起诉
张印富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有朋友咨询:他人向自己借款期满不还,多次催要无果,出借人能否在己方住所地法院起诉?
张印富律师认为,出借人能否在己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取决于出借人住所地是否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借款合同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如果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出借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可以在己方住所地法院起诉。
笔者曾承办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出借人住所地在北京,借款人住所地在武汉,双方因借款发生纠纷,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出借人委托张印富律师协助处理,笔者经审核案情后,在北京市朝阳人民法院以民间借贷纠纷案由起讼,后经法院依法判决,借款人很快就按判决书内容连本带息偿还了借款,一起久拖未果的纠纷圆满得到了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在重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与欧某(住兰州市城关区)民间借贷纠纷([2018]最高法民辖终44号)民事裁定书中亦载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首先,欧某依据借条起诉重庆公司、任某、李某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双方并未约定案件管辖法院,亦未通过协商一致等其他方式确定管辖法院,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根据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第三,按照最高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欧某起诉请求偿还的借款本息合计31746666.67元,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依法有据。
实践中,适用“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确定法院管辖时,需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合同履行地点的单一化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合同履行地点是合同按照约定或实际实施的地点。合同在一般情况下是双务合同,即当事人的义务是对应的,而履行地主要是指履行义务的地点,在合同有两个义务履行地点的情况下,履行地点的单一化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即在有两个履行地的情况下,必须选择其一为确定管辖的履行地点。
二、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
三、“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四、适用“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前提条件,是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此,最高法院《民诉法解释》第18条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条均给予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