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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婚前按揭贷款所购房屋如何分割?

发布者:张印富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1856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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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婚前按揭贷款所购房屋如何分割?

北京资深律师张印富

房产,对于大多数老百姓来说,是家中最大的财产。结婚前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如果分割,是当前离婚纠纷案件最为普遍的焦点问题。张印富律师结合多年的实务经验,作如下解读,以飨读者。

一、婚前一方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婚后共同还贷,不同于婚前个人购买的房屋,也不同于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

此类房屋,其资金来源一般是由婚前购房者一方的首付款(或有婚前还贷款)和婚后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组成。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不因缔结婚姻而改变;婚后共同还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因是一方签订合同而消失;完全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都不准确;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确定也不公平。房产物权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按照财产来源的性质作相应的分割,相对公平。

二、离婚时分割此类不动产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司法解释,是当前司法实务中此类房屋的最为直接的依据。

三、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须注意的问题。

1、《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仅适用于“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不动产分割”,其他情况不能适用。比如:对于夫妻婚后购买、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并支付首付、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房屋;一方为结婚将房屋赠与另一方的房屋;双方未登记结婚、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均不能机械的套用本条司法解释。

2、离婚时如何分割,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只有在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才可以依据本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

3、判决取得产权的一方向另一方补偿时须考虑房屋的增值。不能仅给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支付款项的一半,具体数额,可根据双方对房屋现值协议价格,或委托第三方评估价值,由取得产权一方向另一方补偿。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4、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条司法解释直接指明,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应当贯彻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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