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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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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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和城市拆迁有什么不同?

发布者:杨在明律师|时间:2021年03月26日|分类:拆迁安置 |340人看过

导读:随着旧村改造、撤村并镇、环保养殖等国家政策的陆续推广实施,征收拆迁项目也在全国遍地开花,自然是包含了城市拆迁和农村拆迁。统一而言,都是征收拆迁,分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但在明律师提醒大家,别想当然地认为城市拆迁和农村拆迁是一样的。至少在补偿标准上,城市和农村的补偿也是有天壤之别的。


具体而言,虽均为征收,但依照我国法律法规,二者在征收主体、征收对象、征收程序、征收补偿安置内容和方式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下面在明律师就来讲讲城市和农村征收的这些不同点。


一、从征收主体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集体土地征收需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二、从征收对象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针对的是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征收,即“地随房走”;集体土地征收针对的是土地,地上房屋随集体土地一并收回,即“房随地走”,不存在仅征收房屋而不征收土地的情况。


三、从征收程序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而集体土地征收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从征收补偿安置的内容、方式来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是通过评估的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五条确定的项目进行补偿;而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以及住房安置等,根据《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七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法律依据:


(1)《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2)《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因此,在明律师提醒大家:行政机关针对不同征收对象实施征收时,应当区分土地性质适用不同的征收程序。实践中,行政机关如果直接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对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属于超越法定职权且缺乏法律依据。损害到被征收人合法补偿利益的,被征收人需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文|黄小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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