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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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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是否只给钱不给产权调换?

发布者:杨在明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5日|分类:拆迁安置 |171人看过

导读:对于征收拆迁,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产权置换补偿。被征收人是可以选择其中最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补偿方式的。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赋予了被征收人充分的选择权,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


但在实践中,征收方为了压缩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通常只给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或者只给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并没有选择的余地。在明律师在这里告诉大家,如果征收方只给被征收人单一的补偿方式,侵犯被征收人选择权的,违法!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


但被征收人如果以为征收方在补偿方式上的违法操作仅限于上述情形,就太天真了。实践中,为了压缩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征收方可谓是“无所不用其极”。仅就补偿方式的行政操作又出现了新的方式,即:


经过了多年的征收,征收方明白现在的被征收人都知道补偿必须有货币补偿和置换补偿两种方式供选择的,那怎么办呢?别以为征收方就认“栽”了,现在征收方的新说辞是:


“对于普通住宅的征收是可以直接拿钱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的。但是对于非住宅房屋,比如商业用房、经营性质用房、养殖场之类的房屋,就真的只能给钱,不能产权置换了。


你想想,用于产权置换的房子都是安置性的住宅,哪里有商业用房给你置换的?再说那么多商业用房都要置换,政府哪来这么多资金来建设置换的商业用房,你想想是不是这个理?”


恍惚一听,好像还真是那么个理。于是很多被征收人就真的以为对于非住宅的房屋征收就只有一次性的货币补偿了,不能再置换产权。然而真是如此吗?在明律师告诉你不是的。


最高人民法院有相关司法判例专门对此有相关裁判理由为:


考虑到作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附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关于“对被征收人非住宅房屋实施货币补偿”的规定,剥夺了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原审在驳回当事人要求撤销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的诉求同时,确认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对非住宅房屋仅实施货币补偿的规定违法,并要求行政机关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有效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认可。


在明律师说法:上述裁判理由严格适用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即:“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此判决说明了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方式的选择权适用在所有类型的房屋征收上。因此,被征收人要警惕征收方的断章取义或是偷换概念。如上述征收方将补偿方式的选择权限定在住宅房的征收上,就属于断章取义,侵犯了被征收人的法定权益,被征收人是可以进行维权救济的。


征收实践中,征收方对法律规定断章取义、偷换概念来忽悠被征收人的情形非常多,被征收人一不留神就会掉入征收方的“圈套”,使自己的补偿权益受损。


对此,在明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切勿听信征收方的片面之词,一切都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如果在过程中,被征收人有觉得不合理或者不符合常态的地方,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因为一旦征收操作不符合常理,大概率上就是在违法操作,被征收人必须得及时维权才能保护好自己的权益。(文/黄小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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