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征收拆迁实践中,被征收人最怕遇到违法房屋的强制拆除。因为在征收中,一旦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予以强制拆除的,就意味着被征收人的补偿费用很低甚至没有。然而,在征收实践中,被征收人遇到最多的恰恰就是房屋被认定为违建并不予补偿的情形。
实践中的违建强拆:主体不适格、方法不适当、时间不准确
在明律师在代理的征地拆迁案件中,遇到的违建强拆行为品目繁多,花样百出,常见的有:一些“临时工”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直接进行强拆;有的被征收人在刚收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之后的几天时间内房屋就被强制拆除,被征收人还未来得及对责令限拆的通知书作出反应;还有的被征收人根本未收到任何通知,就只有行政征收方口头上告知其房屋是违法建筑,然后就被强拆了;也有的被征收人甚至不知道基于什么理由,房屋就被认定为违建而被强拆,又或者基于一些莫名其妙的理由被认定为违建强拆;更有甚者在被征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偷拆、强拆……
上述种种征收行为,都直接或间接的侵害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的。即使被征收人的房屋确实是违法建筑,肆意强拆也是违法的。因此给被征收人造成的权益损失,行政征收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基本原则
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一方面要注重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另一方面要遵守行政强制法强制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决定的范围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否则,其行为会被确认违法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行为之前,应履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程序,如当事人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上述条文严格规定了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的程序性行为措施。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实施强拆的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催告、听取陈述和申辩、经过法定时期,公告、限期拆除、经过复议诉讼期限、依法强拆。这期间的每一个步骤和时间期限都不能有遗漏或者不符合法定时限。基于对老百姓权益的尊重和保护,行政征收方在行政强制征收期间的行政行为有任何一点瑕疵,都是侵犯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都应对被征收人承担过错责任。
在明律师最后再提醒各位被征收人:征收方在拆除违章建筑之前应当作出行政决定、催告、强制执行决定等法定程序。如果行政机关未遵循法定程序拆除违法建筑,导致被征收人的损失扩大,被征收人课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对损失扩大的部分予以赔偿。(黄小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