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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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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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非法拆除损失无法计算,财物损失应如何赔偿?

发布者:杨在明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3日|分类:拆迁安置 |378人看过

导读:“强拆”两个字本身就包含了一定的违法性质,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务必遵照法定程序,尽可能地保护好老百姓的合法利益。然而不尽人意的是,在征收拆迁的实际操作中,征收方会为了己方利益的最大化而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当然,法治力度在不断加强,这对行政机关权力的行使提出了更严苛的要求。在这样的环境下,行政机关征收拆迁的违法成本更高,随之而来的是征收方花样百出的违法方式。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在近期代理的征地拆迁案件中,发现一种让被征收人很难维权的违法征收现象:


以往的征收违法主要集中在公告发布、未通知听证、没有催告直接强拆、不合格主体强拆等程序上的违法操作。在这些违法程序上,被征收人如果有财物损失,其具体损失是可以通过评估计算出来的。那么只要找准了维权方法,是能拿到具体损失的赔偿数额的。


对此,征收方为了利益最大化,采取了一种比较巧妙的违法征收方法,那就是即使被征收人知道行政机关违法,被征收人也能在诉讼中胜诉,但因被征收人没有具体财物损失可参照,或因被征收人不能举证,无法得出一个具体的损失赔偿数额而无法在最后的赔偿上得到一个合理的数额。


这在征收实践中的具体表现为:在被征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行政征收方未经评估直接强拆了房屋,或者行政征收方单方面作了一个评估结果,被征收人因来不及对房屋拍照、对房屋内部财产也因来不及移出或保存而无法对其实际价值提出有效证据。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依照一般“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则进行裁判,无疑是无法保全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的。对于这样的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有了这样的司法裁判理由:


1、鉴于行政机关违法强拆存在过错,行政机关单方作出的评估报告当事人亦不认可,在房屋已经被拆除无法再行评估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等相关规定,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对房屋损失采用就高标准予以赔偿,并无不当。


2、考虑到房屋被拆除时,当事人一家确实在此居住,在双方均无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当事人家庭成员状况和在当地实际居住情况以及满足正常生活水平需求、一般公众的社会认可度等因素,对附属物等损失酌情予以认定,并无不当。


该裁判理由弱化了被征收人的举证责任,提高了行政机关违法成本,在客观上平衡了诉讼双方悬殊的地位差距,也能保障结果的合理性。但在明律师要提醒被征收人的是,上述“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等相关规定,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对房屋损失采用就高标准予以赔偿,并无不当。”对这里的“高标准”不能理解为无限度的“高标准”,而仅能做适度的扩大化理解,即:对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损失的估量首先应尊重客观的市场价,以及通常的实际居住需要和正常的生活水平需求等因素,而高标准的“高”可适度有一点对行政机关违法过错的惩罚因素。但如果被征收人提出异于常理或超出一般生活需要之外的赔偿要求,则需要被征收人对此承担证明责任了。


最后,在明律师要告诉被征收人的是,即使房屋被强拆了也不要慌张,即使对损失无法完全举证也不要过于焦虑,选择信任法律,法律会给你一个公平合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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