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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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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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一户一宅”,我却“有户无宅”,这真的公平吗?

发布者:杨在明律师|时间:2020年06月30日|分类:私人律师 |484人看过

导读: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这件大事上,最让农民朋友感到五味杂陈的或许就是这“一户一宅”的“大原则”。很多农民朋友就不明白了,《土地管理法》明文规定应当“一户一宅”,凭什么我十几二十年来却始终处于“有户无宅”的状态呢?申请分户建房怎么就那么难呢?本文,在明律师就结合2019年以来新施行的两部地方性规定来为大家浅析农村宅基地“一户没有一宅”的原因及破解之道。


【正确理解“一户”:一户不是一个户口簿】


“一宅”好理解,大致就是指“一处宅基地”。不过“一户”要理解起来,可就不是字面上的那么简单了。


在明律师曾在《宅基地房屋管理新规出炉,这3个农民最关心的问题有答案!》一文中为大家简要介绍了广州市于2020年5月通过的《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关于“一户”的认定标准,这里我们再拿出来给大家看一下:


1. 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


2. 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


3. 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


4. 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6条也规定,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户,且符合所在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分户条件的,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其居住权。


也就是说,“一户一宅”原则不应被理解为“一个户口簿上的人口分配一处宅基地”,而是要采取“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的原则进行宅基地分配资格的认定。


上海市的《管理办法》中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概念作了界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可以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


(一)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属本市农业户口且户口、生产生活在本村的;


(二)属本市农业户口,且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村的;


(三)属本市农业户口,且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口迁入本村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里面强调的是大家所熟知的“双重判定标准”——户籍在本村,生产生活在本村。这样的人,才能构成前述“一户”中的人头数。


当然凡事皆有例外。


上海市还规定,200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父母至少一方为农业户口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本人城镇居民户口地址以及生产、生活在本村的人员,可以计入户内。


领取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武警)、在校学生、服刑人员,以及符合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计入户内。


【到底怎么理解“一户一宅”?】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稍加留心便不难发现,这里的措辞是“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而不是“一户应当拥有一处宅基地”。换言之,“一户一宅”是一种理想状态,一户最多一宅。“有户无宅”,在人口多土地资源少的现实下实属正常。


诚如一些农民朋友在与在明律师的交流中所言,自己所住的村子已经十几年不分配宅基地了。无地可分,没有新增集体建设用地指标,是农村地区的现状。


于是,就有了退而求其次的原则——户有所居


《土地管理法》第62条紧接着提及,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比如在明律师曾提及的山东省正在推进中的“合村并居”项目,就有帮助“有户无宅”而与家人挤一处宅基地上房屋的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的作用。


村民集中上楼,房屋的居住使用面积扩大了但占用土地面积节约了,这便是以“合村并居”为代表的新农村建设的主要操作模式之一。


再比如新《土地管理法》明确允许的进城落户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同样是为了充分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尽量解决“有户无宅”村民的居住需求。


当前正在稳慎试点中的宅基地制度改革措施中,跨村镇流转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尝试也是同样有助于解决“有户无宅”困局。在县域范围内对集体建设用地资源进行集中有序调配,让有需要的人有房子住,是这类改革试点的要义之一。


细心的读者朋友不难发现,前述上海市规定第6条的最后,对符合分户条件的村民所给出的解决办法可是“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其居住权”!简言之,新批宅基地建房是很难实现的,能够保障这部分村民的“居住权”就已经符合政策法规精神了。


【“有户无宅”遇拆迁照样能获得安置】


在明律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有户无宅”绝不意味着你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没有价值。一旦面临征收、城中村改造、腾退等拆迁性质项目,你的“户”将会起到大作用,能够直接为你带来宝贵的安置面积。


这种安置面积的计算方式主要存在于广大农村地区,绝对令城市里的被拆迁人们羡慕不已。媒体时不时就会曝出的“被拆迁农民坐拥x套安置房,靠收租金过日子”,其形成原理就在于此。


若农民朋友对自己所在村的宅基地审批、建房审批等行为存在质疑,可适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全面细致的调查了解情况来判断是否存在村集体不作为、不履行审批宅基地的法定职责等情形,进而帮助农民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随着“要素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持续推进,农村的“户”的价值将逐渐显现并充分释放出来。而对于进城落户的农民而言,再想把户口迁回村里几乎是不可能的,这是一种“单程车票”。故此,“有户无宅”进而不能建新房看似有些憋屈,但却从某种侧面上反映出当下农村土地制度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与革新。越往前走,日子将会过得越好。(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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