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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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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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没看错,这四类无证房屋也有补偿!

发布者:杨在明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6日|分类:拆迁安置 |1137人看过

导读:在我国农村,存在着大量的无证房屋,这种房屋在面临拆迁时,往往被征收方认定成违建,征收方以“无证=违建=无补偿”为由威逼被拆迁人签字拆房,进而顺利地完成拆迁工作。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你要坚决地对拆迁方说“不”!谁说无证房就没有补偿?本文,在明拆迁律师将为您总结以下几种无证但依然可以要求补偿的情形:


一、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造的农村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审议通过,并于198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可以说,在87年之前建造房屋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村民有权申请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还有许多祖传的“百年老房”,建造时新中国还没成立,怎么可能是违建!


二、2008年之前建造的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房屋


2008年《城乡规划法》正式实施,明确规定了建造房屋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8年作为一个重要时间点,在此之前,建造的房屋只要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就不能轻易地以无证为借口少补或不予补偿。因此,老百姓要记清自己房子的建成年份,避免上当受骗。


三、通过政府招商引资兴建的房屋


改革开放后,大多地方政府为了促进本辖区经济发展,进行大规模招商引资,并制定很多优惠补助政策,简化甚至倒置建设审批程序,允许先建设厂房、房屋再补办相关手续。随着时间的推移,企业在补办手续的时候,由于所占土地存在确权等历史遗留问题,甚至只是基于时间长、办理手续繁琐的原因而使行政机关怠于履职,导致许多企业无法办理相关手续。这种房屋一旦涉及拆迁,征收方为了加快进度、降低拆迁成本从而认定违建,这是典型的“过河拆桥”、“卸磨杀驴”行为。遇到这种情况,要坚决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买卖的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


首先明确“小产权房”并不是法律概念,是一种在社会发展中约定俗成的称谓,一般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不动产登记机关颁发的,而是由乡、镇颁发,并不能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这就导致小产权房在拆迁时,拆迁方往往以“买卖合同无效”、“产权证法律不承认”为理由拒绝提供房屋价值的补偿,这种对小产权房“一刀切”的做法是错误的。小产权房的买卖如果发生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那么法律是认定合同有效的,你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理应享受拆迁安置补偿。


最后,在明律师提醒大家,导致房屋无证的原因有很多,不能“一刀切”地认为无证就等于无补偿,只看结果不问缘由的拆迁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严重违背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当有人说你的房子是无证时,不要先入为主、不要自乱阵脚,要保持清醒、保持理性,及时地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以保障您利益的最大化。(王佳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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