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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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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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拆违促拆迁不合法,那么“以拆迁促拆违”就能行吗?

发布者:杨在明律师|时间:2019年12月30日|分类:拆迁安置 |327人看过

导读:近日,在明律师代理的一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中的当事人告知我们,其所居住使用的“证件齐全”的房屋已于日前被直接强拆,而这一时间距离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发布仅仅过去了不足2个月的时间!显然,仅从上述期限上不难得出结论,涉案房屋系被违法强制拆除。而由这样一起案件又引出了另一个颇有探讨价值的话题:“以拆违促拆迁”,大家都知道不合法;那么“以拆迁促拆违”难道就是合法的吗?


鉴于对上述案件中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和对地方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最大程度的信任,我们抛开案情本身的细节展开下文。


【疑惑:以拆迁促拆违怪象缘何出现】


稍有征收拆迁常识的朋友不难看出,这个拆除房屋的进程太快了,快到了根本不合法的地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4条的规定,房屋征收决定可复议可诉讼。按提起行政诉讼算,其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被征收人都有此权利。


《条例》第26条指出,征收双方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方可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这个签约期限并无法定标准,但实践中一般是一个月到六个月不等,这样才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起码要求。


往下看,第26条还强调,征收补偿决定同样可复议可诉讼,那么被征收人仍然拥有6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


关键问题在于,即使6个月过了老百姓没诉,地方政府仍然不能直接强拆房屋,而必须在书面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2个月内将上百户房屋夷为平地是如何“依法行政”的?笔者和广大被征收人一样深感困惑和不解。


这起案件的真正特殊之处,就在于涉案房屋被当地政府认定为侵占了湿地保护区,从严格意义上属于涉嫌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违建”。


然而涉案房屋又是有证的,经过批准建造、销售的,问题的产生有着复杂的历史遗留原因,责任显然不是老百姓或者开发商单方面的。


此时,“以拆迁促拆违”即粉墨登场了。地方政府先正常启动征收程序,按照590号令的规定履行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开征求意见等步骤,并委托专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然而在此过程中,“清理整治违建”这柄利剑始终悬在涉案房屋的头上。你的涉案房屋都已经“违建”了,我们没有直接按违建拆,而是选择走征收程序给予你适当的补偿,你若还不“识趣”自愿配合,后果可是要自负的。


就此看来,在这起不同寻常的案件中,拆违是其实质,而拆迁只是马甲。此即笔者所谓的“以拆迁促拆违”,不可谓不怪!


在明律师想郑重提示涉案双方几点问题:


其一,在涉案房屋已被违法强拆的情况下,被征收人要保持理性和克制,避免与任何人发生不必要的直接冲突。通过采取起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进而申请行政赔偿的“常规”动作来为自己的权益讨回公道。


而在此过程中,若征收方展现出协商沟通解决问题的诚意,大家也要积极把握机会,争取就补偿安置条件达成一致,那么行政赔偿申请是否需要提出是完全可以灵活考量的。


也就是说,“准备诉,争取补,不怕赔”是被征收人目前的可选方案之一,当然一切要以律师的意见为准。


其二,违法强拆行为注定会招致一系列的党纪、政纪处分,严重的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征收方若以为仅凭一句“房子拆了正常,你去领补偿就完了”就逃脱法律的制裁和惩戒,那无异于是痴人说梦。


其三,“拆违”沦为“违拆”着实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我们认为这类行径一定要有人好好管管,而不能仅仅指望一波一波的受害者去自行寻求法律的帮助。


毕竟,在在明律师帮助委托人提起程序的这一会儿,又有多少幢房屋被彻底推平,是一个不可估量的数字。没有人希望这个冬天竟是如此的寒冷!(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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