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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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前半叶的民国地契,现在还能否证明我的被征收人身份?

发布者:杨在明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4日|分类:拆迁安置 |3050人看过

导读:民国地契的持有率很高,也常常出现在征地拆迁的案件中。虽然早在上世纪50年代颁布的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明确的规定了,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有经营、买卖及出租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那么70年后的今天民国的地契真的一无是处了么?它还能在征收拆迁中证明我的被征收人身份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补偿是给予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的。故此,民国地契上记载的权利若能在今天被确认为对涉案房屋的合法产权,对于持有的被征收人而言无疑就是意义重大的。


【当下老百姓对于民国地契的普遍认识】


不可否认的,民国地契在土地改革完成后就不再被承认,但当时也有农民所有的土地,而之后土地改革法也已被废止。现行的宪法以及物权法都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通过对法条字面的理解,首先所谓的民国地契没有效力主要在于,地契上面所证明的是农村或者城市土地的所有权归私人所有,这与我国的法律相悖,因此大多数人会将地契看成一张废纸,然而在某种条件下被视为废纸的地契反而能为持有者带来很大的权益,它是转化成现在财产的重要依据与条件。


民国地契无法律效力更多的对应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使用证明,比如说甲有一个不动产的地契,而乙有这个不动产的房产证,显然甲的地契是无法对抗乙的房产证的。地契的作用在于换取土地与不动产的使用权。


【不同的地契有着不同的作用】


关于证明土地所有权的地契,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函询问国家土地管理局(现以合并为国土资源局)对于土地、宅基地所有权等政策性强、有关规定不够明确等问题,且当时的司法实践也并不是很多,国家土地管理局针对公民所有土地,也就是地契的问题上做出的回复是公民对原属于自己的土地应该自然享有使用权。而人们手里的地契可以拿去做一个使用权的确认。而这使用权的范围,和地契所规定的一样。


民国时期的地契还有一种是用来证明不动产也就是房屋所有权的,如果你手里的地契是这样的,那么手续将比较复杂,民国时期也有“不动产登记”但那是在1912-1921年之间。距今已经有将近100年了。最初登记不动产地契的也就是该不动产的最初拥有者所立的遗嘱证明由你直系长辈继承、或者是亲戚中的全部继承人放弃继承这个不动产,这个不动产的所有权才会归你。换言之,如果你的亲戚手里有一张这样的地契而他没有遗嘱,在该不动产进行征收拆迁的时候你也可以想想办法去分一杯羹。


【地契如何转化为权益?】


在现在的政府征收、拆迁活动中,民国时期留下的地契也有重要的作用。虽然作为历史的遗留问题,法律也有作废的规定。但通过1990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发的回函可以看出在你未取得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之前这个土地的使用权还是你的。因此如果在征收拆迁的时候你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的确认,那么地契就起到了至关重要的证明作用。


事实上现在还持有民国地契的大多数农民对相关的法规还不是很了解。在现实的征地拆迁活动中,因没有确定使用权,在有可能受到不公平待遇时,不知如何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在此,在明律师提示大家,对于民国的地契应当尽早去确权发证机构办理确权手续,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在遭受不公平待遇时应及时利用法律的手段来防止财产损失的发生。(魏嘉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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