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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说只能1:0.6?想提高补偿,从这5个方面突破!

发布者:杨在明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8日|分类:拆迁安置 |444人看过

导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是一项补偿原则,一条最低控制线。这项法律规定也是大家普遍认可的道理。被征收人拿到补偿后,生活总不能反而变差了。房屋价值的评估结果,至少要满足1:1的补偿比例。然而在实践中,很多地方的补偿方案拿出来一看却只有“1:0.6”,这显然令被征收人不能接受。那么,想要在方案之下提升补偿,究竟该怎么做呢?本文,在明律师提示大家5个要点。


【1:0.6,怎么来的?】


既然1:1是老百姓普遍认可的补偿安置底线,那么实践中一些补偿比例不到“拆一还一”的情形究竟是怎么冒出来的呢?简言之,这类情形主要出现在城中村改造、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拆迁和一些非征收类的腾退、协议拆迁项目中。平房换楼房,公摊面积全算进补偿面积中去了,老百姓的实际居住使用面积确实存在缩水的可能。


此外,对于一些无证、缺证的自建房的补偿也是“适当补偿”原则,这一“适当”,自然就不是“1:1”。个别附属房屋的补偿下来了,整体的补偿比例也就降下来了。


无论如何,1:0.6的出现不是一种正常现象,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对此予以高度警惕,切勿单纯听信拆迁方上门人员的一面之词。


【提升补偿?5方面使劲儿!】


一、法定补偿有三项,“占小头”的也要争取


对房屋价值的补偿,是征收补偿中最重要的部分。它就是我们生活中所说的“占大头”的部分。不过,征收补偿并非只针对房屋价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了征收补偿的范围。


除了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还有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后两项“占小头”的补偿,数额上可能并不及房屋价值补偿。但是,法定的补偿一样也不能落。这也是您要重视并积极争取的。毕竟,搬家腾房、找地方租房过渡、停产停业损失都可能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部分征收方也许会设法降低征收成本。在征收中,并未考虑搬迁、安置需求和停产停业损失的情况一直存在。这就需要广大被征收人了解法律规定,及时发现评估和补偿协议中的缺漏。争取自己应得的补偿不打折。


二、争取获得征收补助、补贴


《征补条例》第17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这样简单的一句话较为笼统。给予征收补助的具体规定需要参考各地方的规定。


例如,《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非常具体、详细地规定了征收补助的种类和计算方法。


该《细则》第27条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本细则规定给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下补偿、补助: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特定房屋类型的套型面积补贴;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细则》第28条和第30条又分别给出了三种补贴的计算公式。可以看出,上海市《细则》非常重视征收补助。其在此方面的详实、完备,值得其他地区借鉴、参考。


广大被征收人也可从上海市《细则》中获得一些启示。征收补助的有关规定,应当尽早在征收决定公告环节在补偿方案中广而告之,使被征收人对补助的内容、计算标准、适用人群有足够了解。涉及房屋情况、房地产价格等事项,应当经过专业机构评估,促进标准、数额的公平合理。


了解所在地方和所涉项目的政策,积极争取补助,也是适度提升补偿的一种方式。


三、拿到吸引眼球的高额奖励


如果说起补助大家还感到陌生,那么征收奖励则是老生常谈了。相较于补助,征收方也更热衷于设置奖励金。毕竟,奖励金常与签约、搬迁挂钩,加快项目推进速度正是征收方所希望的。


奖励并非人人可得,只有那些配合早签约的、按约定期限搬迁的被征收人才能拿到奖励。一些项目中,征收方设置的高额奖励着实诱人。一旦拿到,将是法定补偿之外一笔不小的收入。可以减轻被征收人所面临的搬迁、过渡、安置压力。不过,在明律师还是要不厌其烦地提醒被征收人两个字——谨慎。


拿奖励之前,被征收人首先要确保征收补偿基本符合自己的意愿。同时,应当仔细审查补偿协议或者预签补偿协议的内容,避免协议暗藏风险导致日后权益受损。如果不能确保协议内容是否合理,寻求专业律师协助也是必要的措施。总之,要在确保征收项目无漏洞、正式补偿能落实的情况下,才能放心地签约拿奖励。


一般而言,在集体土地腾退等协议拆迁类项目中,奖励金的支付具有相当程度的灵活性。被腾退人无需过分担心自己因依法维权而拿不到奖励金。通常最终奖励金都会以其他名义、方式回到被腾退人的口袋中。


而在正规的棚户区改造等征收项目中,“奖励金已经给你扣了”确是征收方整日挂在嘴边的话。若真的“一把尺子量到底”,被征收人则需要掂量一下奖励金额度与自己所追求的补偿数额之间“哪个多哪个少”,避免出现因小失大、悔之晚矣的情形。


四、部分项目中,视情选择外迁安置配合征收


关于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我们在此主要说房屋产权调换这种补偿方式。《征补条例》第21条中还专门规定,旧城区改建类的项目应当优先提供“原地回迁”房屋。


许多被征收人认为,原地回迁是最好的。这一想法可以理解,选择原地回迁的理由很多。原地回迁可以仍然生活在熟悉的街区,无需承受更换环境的心理落差。原地回迁还能继续享受许多便利的生活服务设施,方便家中老人看病就医,方便子女上学接受教育。


不过,从提高征收补偿的角度看,外迁却可能优于回迁。部分项目中,征收方将采取鼓励政策。由于外迁的地区建设成本较低,安置房屋的条件可能优于原有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外迁,将获得更高比例的安置面积。依法结算差价后还可能获得一笔补偿款。


另外,一些项目根本就不具备原地回迁条件。例如老城区的“文保腾退”类项目,目的就是重新修缮文保建筑。遇此类项目,居民只能选择签约后外迁。


又如日前刚刚启动试点的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其目的是恢复老城风貌、疏解核心区人口。虽然其不具有强制性,但对于自愿将户口迁出中心城区的,征收方将给予奖励。


所以,广大被征收人要充分考虑项目具体情况,根据自身需求选择补偿方式。任何一个项目,都不可能让你百分之百回迁。


五、就未认定面积进行协商、调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9条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实践中,一些被征收人的房屋存在“部分违建”“部分无证”等情况。对于不予认定的那部分面积,被征收人并非束手无策,仍然留有协商、调解的空间。


例如,单位自管公房的承租人遇到征收,发现房屋存在无证情况。但是,公房的产权在单位,当年由单位负责建设,承租人对此情况并不知情。承租人与单位签订了承租合同,征收将对其权利产生实质影响。此类情况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例如,业主购买一处房屋,然而开发商并未办齐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房地产“五证”。业主购房时对法律法规并不了解。遇到征收才得知,原来房屋存在缺证情况。造成此类无证情形的过错并不在被征收人,也应给予适当补偿。


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是法定职责,是征收方应尽的义务。在这一前提下,法律并未对征收补偿方案内容、征收补偿协议内容的合理性作出详细规定。补偿方案是征收方人为制定出的政策,而政策一定具有灵活空间。是否给补偿,就看征收方。所以,想要提高征收补偿,您要就不予认定的那部分面积积极提出自己的主张。通过沟通、协商、调解直至复议诉讼等法律步骤争取提升补偿。


最后,在明律师想说的是,征收将对被征收人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征收补偿是否合法、合理、完善,直接影响着被征收人日后的生活质量。征收补偿的方式与内容并不简单,符合1:1的比例只是基础。征收了赖以生存的居所,补偿不仅要满足法律限定的最低标准,更应当改善被征收人的生活条件。适度提升征收补偿,或许还有更多渠道。广大被征收人也可以继续发现那些留有余地的空间。毕竟,自己的权利还要靠自己积极争取。(谢天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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