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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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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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拆迁中的无权处分

发布者:杨在明律师|时间:2017年02月13日|分类:拆迁安置 |514人看过

一、农村拆迁律师案情介绍

      王甲、刘乙系王一、王二的父母,王甲、刘乙分别于2011年4月17日、1989年12月23日去世,王一、王二与王四系兄弟姐妹关系,王四与刘五系夫妻关系。

      1993年7月3日,王甲取得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高楼金村888号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在该宅基地上盖房。王甲、刘乙相继去世后,其子女并没有对遗产进行明确的继承分配。因为当时王四与刘五没有住房,王一、王二便将房屋暂借给王四与刘五居住。

      2012年,高楼金村进行旧村改造拆迁,王四与刘五在未通知王一、王二的情况下就私自与高楼金村村民委员会达成了《旧村改造搬迁补偿协议书》,随后,王四与刘五又自行将拆迁款领走。王一、王二知情后,多次找到王四与刘五讨要补偿款,但是王四与刘五以自己将该房屋进行了扩建为由拒不返还,而高楼金村对王四与刘五领取补偿款的行为也表示认同,并准备将该房屋强行拆除。

     多次讨要无果,王一、王二思虑再三,决定将本案交给专业法律人士来操作。在此背景之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马丽芬、闫会东律师接受了二人的委托。两位律师接手本案后,迅速对案件展开了调查研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承办方案。

二、农村拆迁律师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以协议无效之诉切入主题

      面对王四与刘五已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村委会要强拆房屋的现状,马、闫两位律师决定首先提起协议无效之诉。

      庭审中,律师指出:涉案房屋系王一、王二的父亲的遗产,在王一、王二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涉案房产属于王一、王二应该继承的财产,王四与刘五无权代表王一、王二签订协议,更无权处分王一、王二所有的房屋的权益。王四与刘五辩称涉案房屋中的北房三间、西厢房五间是自己的财产,拒不承认王一、王二的继承权。

      面对双方针锋相对的利益之争,法院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以涉案房屋存在争议,法院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为由,驳回了王一、王二的起诉。  

      办案第二辑:不依不饶争得主动

可以说这样的判决既在律师的意料之中,也在意料之外。意料之中的是法院不愿意处理拆迁引发的民事纠纷,往往采取回避的态度;意料之外的是,从正常的法律推理和法院审判来看,这样的判决无疑不是高明的,反而漏洞百出,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种种疏漏。

     对此,律师一一指出:

     首先,王一、王二与王四与刘五之间不存在房屋产权争议,而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产权存在争议,这样的前提性认 定就是错误的,所得出的推论必然违理。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

     1、王四与刘五不是该处房屋的合法继承权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涉案房屋是王一、王二从其父母王甲、刘乙处通过法定继承取得的,被继承人生前未留任何遗嘱,王一、王二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权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王四与刘五并非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也不存在遗赠关系,因此,王四与刘五无法通过继承或遗赠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另外,对合法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一事,王四与刘五也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王一、王二,王四与刘五无权取得该房屋。

      2、涉案房屋的权属已经由各法定继承权人之间的书面协议加以明确,在各继承权人之间也不存在争议,这是对王一、王二非常有利的一点。既然涉案房屋的权属已经明确,就不存在一审裁定所述的争议。

      其次,王一、王二提起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与涉案房屋权属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因此,一审以“房屋产权存在争议,无法对本案进行审理”为由,裁定驳回王一、王二的起诉无疑是不符合逻辑的。因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由所有被拆迁人或者被安置人参与签订,只要王一、王二是该协议的适格当事人,就有权提起协议无效之诉,而本案中的王一、王二正是这样的“有权者”,而王四与刘五则是“无权者”。退一步说,即使王一、王二与被上诉人之间有所谓的房屋权属纠纷,王四与刘五也无权代替真正的权利人签订协议。因此,对房屋权属纠纷的判断并不影响权利人对协议无效的主张,二者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况且,针对房屋权属争议,法院也可以在协议无效案中通过庭审加以明确。

      对事实的全面把握以及对法律的准确阐释,从庭审的开始,律师就掌握先机,步步为营,这场权益之争的主动权逐渐掌握在了权利人一方。最终,二审法院通过审理,认定涉案房屋登记在王甲名下,在王甲已经去世的情况下,王一、王二作为王甲的法定继承人,要求确认王四、刘五与高楼金村委会签订的《旧村改造搬迁补偿协议书》无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就本案进行审理,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裁定,并指令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拿到二审法院的裁判文书,王一、王二很是激动,自己的财产之诉,终于告状有门了!这不仅仅意味着权利的被认可,更是对将来争得拆迁利益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三、农村拆迁律师律师说法

     在拆迁活动中,经常出现无权处分行为,一旦非权利人以权利人身份签订补偿安置合同,真正的权利人就无法与拆迁人协商拆迁补偿事宜,也无法取得补偿安置款。面对这样的情况,合同无效之诉的提起就显得非常必要。因为合同一经确认无效,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无效,合同也应终止履行。对未履行的无效合同,终止履行一般就已足够;对于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合同,除终止履行外,已经全部履行的合同,还可能会产生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而这样的后果无论对于拆迁人还是无权处分人都是无法承受的。所以,以协议无效之诉应对无权处分人,不仅争的是一个“名分”,更是争的一份沉甸甸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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