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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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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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场遭强拆被判违法——一切从程序出发

发布者:杨在明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735人看过

【案件背景:被强拆的养猪场】

2015年年初,浙江省诸暨市的周女士舟车劳顿赶赴北京找到在明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她决心要为自家的养猪场讨一个说法。

据周女士讲述,她为响应政府号召,自力更生、发展畜牧业增加农民收入,在经过多方协商批准后于20078月开始在承包地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建起了养猪用房及各种附属设施,最终扩建至600平方米左右。而在政府相关扶持政策的支持下,她又投入了大量资金改造了养殖场的水电路,优化了粪污处理,加强了生猪防疫,同时陆续对养殖场附近环境进行了整改完善,尽最大可能做到了环保养殖。

然而好景不长,2013年伊始,一场风暴却突如其来地袭击了这座处于茁壮成长中的养猪场,周女士被打了个措手不及。诸暨市当年开展了“三改一拆”“五水共治”等工作,该市浬浦镇人民政府在未对周女士进行任何书面或口头告知的情况下,即认定周女士的养猪场为违法建筑,并于同年11月中旬起陆续将该养殖场全部拆除。面对如此手段粗暴且毫无防备的强拆,周女士可谓欲哭无泪。一阵悲伤过后,周女士决心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聘请专业维权律师,为自己多年来辛苦经营的产业讨一个说法。

【办案唯一要点:程序、程序、程序,重要的事说三遍】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两位经验丰富的征地拆迁维权律师周涛、孟登高接手此案后很快意识到,该案的“命门”在于两个字:程序。镇政府针对原告的养猪场采取了行政强制执行,但却并未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一步一步去履行法定程序。在二位律师的指导下,周女士于20153月一纸诉状将浬浦镇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被告拆除其养猪场的行政行为违法。

庭审中,被告首先针对本案的起诉期限问题向原告发难。被告指出,养猪场拆除发生在201310月,而原告却于20154月才向法院起诉,明显超过了法定的6个月的起诉期限。且被告的拆除行为系基于原告建设养猪场的行为不符合《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而发生,被告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合法。

对于被告方的无理陈述,周涛、孟登高二位律师作出了针锋相对的回应,他们指出:告知行政相对人诉权和起诉期限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遵循的正当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二年。本案被告于2013年作出涉案拆除行为时并未告知原告诉权或起诉期限,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原告何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故原告起诉应适用最长二年的期限规定,即原告于20154月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法定期限。

同时,被告以《城乡规划法》为依据认定原告所建养猪场系违建,但却并未提供涉案养猪场位于所管辖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证据,故应当视为其行政强制行为缺乏职权依据。此外,被告还将《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为依据,但被告镇政府不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使原告具有土地违法情节,被告也不具备相应的查处权限。而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拆除违法建筑这样的行政强制执行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包括书面催告-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听取-书面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予以公告并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依法强制拆除。而本案中,被告并未遵循上述程序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就对采取了拆除行为,其程序违法显而易见,无可辩驳。

众所周知,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故法律对于此类行为有着极为严格、细致的约束,为的就是保障处于相对弱势的行政相对人一方的权益。抛开周女士的养猪场是否属于违建这一实体问题不谈,仅仅是程序这一要点,足以将被告粗暴实施的强拆的合法性彻底击溃!程序,程序,还是程序,重要的事情说三遍,三十遍都不嫌多。

经过一番激烈论战,被告出示的多份证据均未被法院采信,案件胜负已判: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1028日作出(2015)绍柯行初字第71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浬浦镇人民政府拆除原告位于诸暨市浬浦镇枫林村养猪场的行政行为违法。正义终得伸张,即便迟到,也终于来临。

【尾声:正确理解程序与实体的意义】

纵观此案,程序问题成了压死拆除行为的稻草。可能有一些朋友会有疑问,觉得程序漏洞终究不是实体违法,在维权中抓此点“攻击”难免显得力道不足。笔者想告诉大家的是,在法治持续深入的今天,程序早已成为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基础与生命。事实上,程序与实体是不容分割的一体两面,程序违法了,实体就很难保证公平公正,当事人的权益就足以遭受切实的损失。政府一方作为行政机关,必须学会严格依法行政,这是合格、适任政府的基本功,没有商量、通融、打折扣的余地。而作为当事人,更要明晰程序的重要意义和价值,敢于并善于理直气壮地主张自己在程序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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