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实践中,政府为了规避法定征收程序,会以开发商公司作为补偿安置主体,以公司名义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由拆迁公司作为强拆的实施主体。这时,应当起诉哪个单位或者部门?征收主体是否仍需承担违法征收、违法强拆的法律责任?
在本人代理的西安确认某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案当中,政府征收部门将被征收人的房屋拆成危房,再让街道办将房屋认定为危房,下达危房限期拆除通知书,后拆迁公司作为第三方写了一份“证明”自认系其实施的强拆行为,并声称没有经过政府委托,而法院却以强拆主体系第三方为由驳回起诉。
拆迁公司作为民事主体,要起诉追究其违法强拆行为的责任,只能通过民事侵权诉讼解决,但法院可能以涉及行政拆迁为由不予受理,并民事主体的赔偿能力也是严重有限,赔偿金额不仅无法达到预期,还可能存在执行不能的问题,明显偏离了维权的重心。
但要直接起诉政府,还会面临因被征收人无法收集政府实施强拆或者委托拆迁公司实施强拆行为的证据,而被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的风险。
在司法实践当中,针对这个问题,不同案件处理结果不同、不同法院法官的态度及意见不同,存在着严重的“同案不同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拆迁公司是不能取得独立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行政主体资格,更无法取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法定职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土地征收与补偿的责任主体。故强拆行为的法律责任应由政府及有关部门承担。有权组织实施征拆的主体依法应当是行政机关,而非其他开发商、拆迁公司等民事主体。
尽管有最高院指导判例及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还是不能杜绝实践中法院单凭第三方拆迁公司的“自认强拆”对案件定性处理的做法,这种做法有违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司法权威性。
无论是政府机关部门还是法院法官均心知肚明,拆迁公司基本不可能会未经政府许可拆掉被征收人的房屋,该违法强拆行为不仅是民事侵权行为,还涉及刑事犯罪行为。拆迁公司明显系征收主体为逃避责任找来的“替罪羔羊”,该行为系规避拆迁补偿程序的违法行为,双方均需要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柯琼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