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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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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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签了腾退确认书就迟迟不给补偿款?你有权主张兑现补偿!

发布者:杨在明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6日|分类:拆迁安置 |458人看过

导读:当前采用房屋、土地腾退方式进行拆迁工作的项目数不胜数,甚至已经成为某些地方拆迁的主导模式。腾退过程中,一般只有腾退双方签订了补偿协议、被腾退人履行了交房义务,腾退方才会支付补偿款项。但是某些腾退项目流程较为复杂,腾退方会要求被腾退人先行签订腾退确认书,将腾退房屋、土地面积确定下来,再另行签订正式的腾退补偿协议,然后才支付补偿款项。


实践中,这种腾退模式给一些被腾退人造成了极大困扰。个别被腾退人在签协议交房后,腾退方不再积极的与其签订补偿协议,更不主动履行付款义务。


这种情况下,被腾退人房屋已被拆除,又无补偿协议,怎么要求腾退方履行对应的付款义务呢?这可谓是进退两难,十分被动。


近两年这样的案例并不在少数,往往被腾退人都是这样的遭遇:追问腾退方,对方就说让等着,问多了对方更是不耐烦,而被腾退人自己也生怕得罪了对方,问题搁置起来更是遥遥无期,内心苦不堪言。


那么这一问题该如何看待?被腾退人有没有出路?笔者分析如下: 


一、腾退确认书的签署可以认定腾退双方就被腾退房屋已经达成了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且被腾退人已经遵照履行,腾退主体应履行对应的付款义务。


我们都知道合同属性不应该仅从名称上判断,而是需要看具体约定。腾退确认书虽然名称上不是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但是合同条款中往往需要明确被腾退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等,也要约定被腾退人的腾房义务及腾退主体的付款义务。


这些内容已经确定了腾退标的、时间及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那么腾退确认书一经签署,就可以确认腾退双方已经就被腾退房屋达成了拆迁安置补偿合同。


而且就合同履行而言,被腾退人已经及时履行了腾房义务,腾退主体亦应该全面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


退一步说,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及《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即便双方未签订正式的腾退补偿协议,但是被腾退人已经履行了交房义务,腾退主体也已经接受其履行拆除了房屋,该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也已经成立了。


二、关于腾退主体应履行的付款金额,依据腾退项目补偿方案及当地房屋腾退拆迁政策,结合涉案房屋具体情况,可以确认相关事实。


腾退确认书签署之前,被腾退房屋的建筑面积必然经过了测绘和双方确认,作为合同标的物的房屋面积确定之后,结合项目具体的腾退政策、当地拆迁法规等等,在腾退标准确定的情况下,一般可以得出腾退主体应付的腾退补偿款项,所以腾退主体完全可以履行对应的付款义务。


至于后续所谓正式的补偿协议,仅是对腾退确认书的进一步细化约定。实际上,双方的权利义务在《腾退确认书》中已经予以明确。


三、项目相关的房屋腾退、签订补偿协议、付款等流程并不能妨碍腾退主体需及时履行合同确定的付款义务。


有征收必有补偿,这是法定的,那么即便是采用腾退模式,其本质也是类似的。而后者更多采用合同形式实现,即使用土地的腾退方与被腾退人签订民事协议,就房屋土地腾退及对应补偿事项作出相关安排。


而腾退确认书等内容上包含此类安排的协议,可以视为补偿协议,而非被腾退方自愿交房的单方承诺。所以,腾退主体不能以后续需签订正式补偿协议为由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其付款义务。


综上,在明律师要提示广大被腾退人的是,大家如遇到前述难题,即使没有签订正式的补偿协议,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也完全不必干等着或寄希望于腾退方的“遥遥无期”的工作排期或者“良心发现”,也是可以主动要求腾退方履行付款义务的。实践中,也有不少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例。(毕文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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