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男子离家18年不知老房被拆迁”上了热搜新闻。
陈钟克(化名)2003年离乡,2021年回到家乡重新办理身份证时才发现老房在11年前就已经拆迁,2018年村民就已经搬进回迁房了,期间没有人联系过他,自己也没有收到补偿。
老房子被拆,但自己却并没有分到回迁房。当地自然资源局称陈钟克已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安置补偿已到位。但陈钟克声称自己并未签订协议,有人冒充代签。
在知晓事情发生的一年时间里,陈钟克跑了多个部门,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
关于发生在陈钟克身上的征地补偿纠纷,下面以征地拆迁中涉及的两个问题为大家分析:
1、未联系上房屋所有权人,房屋被强制拆除合理吗?
拆迁补偿针对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拆迁需要通知产权人,与其进行协商。若联系不上产权人可以通过通知家属或其他亲属等方式与其协商沟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依旧找不到房屋产权人的情况下,若被拆迁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进行搬迁,也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作出房屋拆迁决定的行政机关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只要符合补偿安置的资格,应当予以补偿,不能因为联系不到被拆迁人而不给补偿。
2、他人代签的安置补偿协议一定无效吗?
由于征收方一般是按照登记的权利人确定签订主体,未经授权的他人代签的安置补偿协议是没有效力的。
不过代签安置补偿协议还存在两个特殊情形:
一是无产权登记的房屋的安置补偿内容应以“该户”作为安置补偿对象,征收方可以同该房屋的家庭成员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最高法的裁判要旨也明确说明:难以苛责行政主体就尚未分家析产的某户房产分别与被征收人签订各自具体份额的安置补偿协议。
二是安置补偿协议可以子女代签。最高院的判决明确指出:与当事人共同生活且在宅基地上出资修建案涉房屋的成年子女,有权代表家庭与行政机关签订被诉补偿安置协议。不过子女签署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子女与户主共同生活;子女与户主共同出资(并不要求特定比例);子女已成年。
在此次事件中,陈钟克有权在知道权益受损害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相应的安置补偿。
但若存在有人未经委托代签代领安置补偿,该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若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渎职、以权谋私的行为,可以及时向监察部门反映,追究其刑事责任。
征地拆迁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遇到不法行为,可以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向有关部门反映,或在律师的帮助下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田晶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