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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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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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又被说是“违法建筑”,怎么办?

发布者:杨在明律师|时间:2022年03月31日|分类:拆迁安置 |337人看过

导读:“拆迁项目”开始了,作为被拆迁人,自家商品房所在的小区被纳入征收拆迁“红线图”范围内。但是,拆迁方给的补偿却不合理,所以不想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谈判几次都没成功。这时候,拆迁部门突然来说房屋手续不全,所以补偿低?老百姓遇到这种情况,就很困惑:拆迁过程中,自家住了几十年的手续不全的房屋真的不合法吗?拆迁补偿又要怎么算呢?本文,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刘牧童律师将结合一个咨询案例,为大家分析拆迁过程中是否能认定“违法建筑”的问题,并讲解维权方法。


【基本案情:同一小区,不同的补偿标准】


2005年,王先生在县城的一个小区买了一处商品房。当时,这处商品房是开发商预售的期房。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房屋购买价款。


两年后,王先生的房子交房入住了。但是,开发商说房产证要晚一些办下来。王先生就没有多注意,信任了开发商的说法。


2019年,因为开发商欠缴税款等原因,资金链断裂了。王先生及这个小区部分住户一直都没有拿到不动产登记证书。


2020年,王先生所在的小区周边要建设旅游风景区,所以要面临拆迁。


有不动产登记证书的住户签约搬家,王先生手里只有一纸合同,没有不动产登记证书。那么这时候问题来了,拆迁方说王先生房屋手续不全就是“违法建筑”,所以不能像有证邻居一样获得同等补偿。


同一个小区的房子,拆迁补偿就真的因开发商不给办证的原因,老百姓面临不同的补偿结果,这样合法吗?


【律师分析:拆迁开始了,就不能再认定“违法建筑”】


首先,“征收决定”,就是拆迁方决定开始征收的法定文件。违法建筑的认定,只能在征收决定作出前进行认定。


国务院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中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其次,评估报告结果往往关系到补偿结果。当老百姓针对自家房屋评估结果不认可的,完全可以及时依法维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本案中,王先生家所在小区的征收工作开始了,在征收决定作出后,拆迁方不能在拆迁过程中以“违法建筑”的简单口头说法,打压老百姓的心理预期。这明显是拆迁方的“套路”,是属于没有法律根据的。


由此,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刘牧童律师建议王先生查找征收决定文件,并进行依法维权,以提高补偿。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补偿标准并不是不能推翻的。老百姓必须高度重视自己的合法权利,针对行政机关的“套路”,老百姓要擦亮眼睛,有意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拆迁补偿利益。行政诉讼维权是具有高度专业性的,每个案件的诉讼策略都不同。因此,老百姓认为自家的合法权益被拆迁人员侵犯了,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拿起法律武器,并充分把握维权时机!(董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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