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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款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时管辖法院的确定问题

发布者:程瑶律师|时间:2021年07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721人看过

       在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与贷款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贷出款项与偿还款项的义务,即双方当事人所在地均为履行合同义务的地点。贷款人先划出款项履行了合同义务,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的,应以贷款人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贷款人所在地法院对借款合同纠纷享有管辖权,


      借款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当事人未约定管辖的情况下,该类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其中,对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一般不存在争议,而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则因不同法院对相关规定的理解不同而有所差异。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那么,对于贷款人未能履行贷出款项的情况,借款人一方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对于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贷款人一方所在即为合同履行地。


      以上为笔者对于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的一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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