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5月,杨某诉至法院称:根据其持有2012年11月9日、2012年11月13日和2012年12月5日的三张《销售单》要求北京某特种设备检测所及采购员王某承担货款558250元。
庭审中,法官告知被告王某因涉嫌诈骗罪在山东枣庄被警方抓获并羁押在看守所内,故无法出庭应诉。
被告北京某特种设备检测所辩称,根据其提交的《劳务派遣合同书》及单位采购制度,上述销售行为发生时被告王新与我单位不存在劳务派遣合同关系,其签收行为系个人行为,与答辩人无关。原告提交的销售单均不能有效证明我单位与其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另外销售单显示的采购物品并没有进入我单位库存,不排除被告王新冒用我单位名义采购并将上述物品占为己有的情形,故王新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王某系北京市某劳动派遣公司员工,曾被公司派遣至北京某特种设备检测所担任网管工作。在派遣合同到期后,王某以北京某特种设备检测所名义从多次杨某处采购电脑等电子产品,并要求杨某将货品送至北京某特种设备检测所办公场所,由王新本人签收。然后,王新将电脑再转手卖与他人,以谋取私利。案发后被山东警方抓获,经法官前往看守所讯问,王新对前述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法院判决如下:
一、判决被告王某承担货款55825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下达后,无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