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瑶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某出版社发行部与北京某图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程瑶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35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述:

原告某出版社发行部与北京某图书有限公司存在长期的图书购销合同关系,但从未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双方口头约定每年年底结清当年图书款。2012年之前的图书款均结清,但自2013年开始,北京某图书有限公司开始拖欠购书款,合计拖欠金额40万余元。2016年2月26日,原告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图书款及利息。被告答辩称,该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且因双方有返点约定,原告还应向被告支付返点费用。本案争议焦点是诉讼时效问题和被告是否违约问题。虽然原告称相关工作人员一直通过电话或者上门等方式向被告主张欠款,但是时间均在2015年。后来在律师建议下,向法院提交了2014年2月20日被告的退书单,证明原告和被告一直在协商还款,并且被告通过退书折抵欠款的方式归还了一部分欠款,该退书单上有被告工作人员的签名。后法院以该退书单记载的退货时间为诉讼时效起算点,至2016年2月26日并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胜诉。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由于行业惯例以及管理不完善等历史原因,当事人在交易之初并未签订书面的合同,也未对违约责任进行书面约定,导致在一方违约情况下,无法依据书面合同主张违约责任。关于诉讼时效,由于当事人缺乏证据意识,没有律师把关很容易导致因诉讼时效过期导致法院驳回诉求。建议当事人平时加强合同管理,健全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本案启发:

本案一二审法官对于诉讼时效的认识有差异。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在没有书面关于付款时间约定的情况下,每次催要欠款最好留下书面的证据,作为将来诉讼中之证据。本案如果没有2014年2月20日被告出具的退书单,很有可能会因为诉讼时效问题败诉。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