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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事故及人体损伤适用新标准通知

发布者:吴阳阳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8日|分类:交通事故 |540人看过

江西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

江 西 省 司 法 鉴 定 协 会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标准衔接适用问题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鉴定机构

20164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并于201711日正式实施。2017323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了《关于废止<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备辐射安全要求>396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公告》(2017年第6号),其中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鉴于目前我省各鉴定机构对于伤残评定标准的适用各自不一,经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省司法鉴定协会组织法医专业委员会专家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1.2017323日之前发生的人身损害,既往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伤残,现在如需重新鉴定的,原则上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残;如鉴定委托方另有指定的,可按鉴定委托为准。

2.2017323日之前发生的人身损害现在评定伤残,原则上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进行评定。如鉴定委托方另有指定的,可按鉴定委托为准,但鉴定机构应告知不同标准适用的风险。

3.2017323日起发生的人身损害,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伤残评定时,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

4.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专门性规定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江西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   江西省司法鉴定协会

                              201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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