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阳阳律师

  • 执业资质:1360120**********

  • 执业机构: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学历诈骗30余万元,从轻判处6年7个月

发布者:吴阳阳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2日|分类:刑事辩护 |36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赣0192刑初143号

  公诉机关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盛,男,1992年4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汉族,本科文化,案发前在南昌理工学院工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宿松县公安县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宿松县看守所,8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吴阳阳,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8月,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即被害人叶某听同学甘某说其老师即被告人某盛有保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统招研究生的指标,叶某对此有兴趣,于是就到南昌理工学院经甘某引见了某盛,某盛向叶某许诺可以帮助其不用参加任何考试直接就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统招研究生,但需要交6万元运作费用,并先收取了叶某3万元定金。2015年6月21日,某盛谎称已经帮叶某办好读研究生的事情,以交纳读研究生学费为名收取了叶某3.3万元。2015年8月,叶某收到某盛邮寄的假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调档函。2015年12月17日,因叶某未通过英语四级考试未取得学士学位证,某盛又以帮叶某运作补办学位证为名收取叶某母亲姜某0.2万元钱。之后,叶某发现上当受骗了。2、2015年6月1日,被告人某盛许诺可以帮被害人李某办理南昌理工学院免试专升本,但要交2.8万元运作费用,当天李某支付某盛1.5万元。2016年1月、2月期间,某盛又以帮李某运作专升本英语考试、交纳读本科的学费、学校发奖学金等名义先后向李某索取3.2万余元。3、2015年7月,被告人某盛许诺可以帮被害人邓某运作留在南昌理工学院当老师,但需要交3万元运作费。2015年7月27日,邓某先支付给某盛2万元钱。当年9月,邓某又分多次向某盛支付1万元钱。2015年11月邓某收到某盛给她的南昌理工学院工作合同,后来发现该合同是假的,才知道上当受骗。4、2015年7月,被告人某盛通过雷某许诺能帮助雷某的四个老乡即被害人徐某甲、刘某、于某、牟某运作读中南财经大学、厦门大学等学校的研究生,但要该四人交纳2.5万元至6万元不等的运作费用。2015年7月28、29日、8月5日雷某分三笔将徐某甲、刘某、于某、牟某四人交纳的运作费共计13.5万元转交给某盛,之后四人发现到了研究生报名截止时间某盛还未帮其报名时,才知道上当受骗。5、2016年6月至8月,被告人某盛虚构其有办理宿松县中学、实验小学等学校入学的能力,先后骗取了多人,具体如下:以能帮助曹某的女儿王某甲办理就读上海外国语大学的名义骗取了0.4万元,以能帮助吴某甲的儿子吴某乙运作到宿松县程集中学读高中为名骗取了0.5万元,以帮助朱某甲儿子朱某乙运作就读宿松中学高中为名骗取了1.1万元,以能帮助齐某儿子祝某运作就读宿松中学高中为名骗取齐某0.5万元,以能帮助吴某丙的儿子张某甲运作就读宿松中学高中为名骗取了0.1万元,以能帮助虞某甲的女儿虞某丙运作就读宿松二中高中为名骗取了0.3万元,以能帮助虞某乙的儿子张某丙就读宿松县实验小学骗取了0.25万元,以能帮助张某乙的女儿徐某乙就读宿松县实验小学骗取了0.35万元,以能帮助黄某甲孙子黄某乙、孙女黄某丙运作就读宿松实验小学为名骗取了0.65万元钱,以能帮助袁某的两孙子运作就读宿松县实验小学为名骗取了0.7万元。据此,指控被告人某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约32.3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请求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1、2014年8月,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即被害人叶某听同学甘某说其老师即被告人某盛,有保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统招研究生的指标,叶某对此有兴趣,于是来到南昌理工学院由甘某引见了某盛,某盛向叶某许诺可以帮助其不用参加任何考试直接就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统招研究生,但需要交6万元运作费用,并先收取了叶某3万元定金。2015年6月21日,某盛谎称已经帮叶某办好读研究生的事情,以交纳读研究生学费为名收取了叶某3.3万元。2015年8月,叶某收到某盛邮寄的假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调档函。2015年12月17日,因叶某未通过英语四级考试未取得学士学位证,某盛又以帮叶某运作补办学位证为名收取叶某母亲姜某0.2万元钱。之后,叶某发现上当受骗了,某盛共骗得叶某人民币6.5万元。

  2、2015年6月1日,被告人某盛许诺可以帮被害人李某办理南昌理工学院免试专升本,但要交2.8万元运作费用,当天李某支付某盛1.5万元。2016年1、2月期间,某盛又以帮李某运作专升本英语考试、交纳读本科的学费、学校发奖学金等名义先后向李某索取3.2万余元。某盛共骗得李某人民币4.7万元。

  3、2015年7月,被告人某盛许诺可以帮被害人邓某运作留在南昌理工学院当老师,但需要交3万元运作费。2015年7月27日,邓某先支付给某盛2万元钱。当年9月,邓某又分多次向某盛支付1万元钱。2015年11月邓某收到某盛给她的南昌理工学院工作合同,后来发现该合同是假的,才知道上当受骗。某盛共骗得邓某人民币3万元。

  4、2015年7月,被告人某盛通过雷某许诺能帮助雷某的四个老乡即被害人徐某甲、刘某、于某、牟某运作读中南财经大学、厦门大学等学校的研究生,但要该四人分别交纳2.5万元、5.5万元、5.5万元、6万元的运作费用。2015年7月28、29日、8月5日,雷某分三次将徐某甲、刘某、于某、牟某四人交纳的运作费共计13.5万元转交给某盛,之后四人发现到了研究生报名截止时间某盛还未帮其报名时,才知道上当受骗。在雷某的催讨下,某盛退回雷某1万元。某盛共骗得雷某人民币12.5万元。

  5、2016年6月至8月,被告人某盛虚构其有办理宿松县中学、实验小学等学校入学的能力,先后骗曹某、吴某甲等10人人民币4.8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以能帮助曹某的女儿王某甲办理就读上海外国语大学的名义骗取了0.4万元。以能帮助吴某甲的儿子吴某乙运作到宿松县程集中学读高中为名骗取了0.5万元。以帮助朱某甲儿子朱某乙运作就读宿松中学高中为名骗取了1.1万元。以能帮助齐某儿子祝某运作就读宿松中学高中为名骗取齐某0.5万元。以能帮助吴某丙的儿子张某甲运作就读宿松中学高中为名骗取了0.1万元。以能帮助虞某甲的女儿虞某丙运作就读宿松二中高中为名骗取了0.3万元。以能帮助虞某乙的儿子张某丙就读宿松县实验小学骗取了0.25元。以能帮助张某乙的女儿徐某乙就读宿松县实验小学骗取了0.35万元。以能帮助黄某甲孙子黄某乙、孙女黄某丙运作就读宿松实验小学为名骗取了0.65元钱。以能帮助袁某的两孙子运作就读宿松县实验小学为名骗取了0.7万元。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10余人的钱款,共计人民币31.5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某盛骗取雷某13.5万元之后,在案发前已退回1万元,依法不宜认定为犯罪金额,应认定为12.5万元。且指控诈骗数额计算有误,予以更正。归案后,某盛能主动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某盛提出案发前已退回雷鸣1万元的辩解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某盛具有退赃情节,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将案发前退回的款项,已从犯罪金额中扣除。对此不宜重复评价。因此,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某盛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予以采纳。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某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23年3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某盛退赔各相应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三十一万五千五百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 琼

  人民陪审员 张 骋

  人民陪审员 刘文涛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