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4年笔者代理过一起交通事故的伤者起诉保险公司和肇事方的案子。事故发生在新都区北新大道商贸城路口,出警的新都区的交警,事故认定书也是新都区交警大队出具的。
我到侵权行为地的新都区人民法院立案。立案庭法官讲,商贸城那块地是金牛区在管理,税收都归他们金牛区,我们两家法院多次开会沟通过,属于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你去吧,肯定没有问题。
我回在高新区的律师事务所重新开好委托函到侵权行为地的金牛区人民法院立案。立案庭法官讲,警是新都出的,事故认定书也是新都的,事故认定书上写的地址也是新都区北新大道,你看哪个里能够与金牛区人民法院挂上边?新都那边说,两家法院开会讨论好,商贸城是归你们法院的管辖范围。我们金牛区法院不知道,这个情况。打电话给新都法院立案庭说明情况,建议先拿回新都再说。
我又回在高新区的律师事务所重新开好委托函到被告车主所在地武侯区人民法院立案。武侯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看了材料问,为什么不在侵权行为地。答被告所在地也是有权管辖的,于是就立案成功。当年武侯法院立案还是很容易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