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开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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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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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律师解读006

发布者:蔡开剑律师|时间:2018年02月09日|分类:法律顾问 |717人看过

当事人在咨询律师的时候,大部分是在网络上查询过相关规定的,但为什么还要咨询律师呢?因为看了规定,还是无法掌握法律的意义,以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情况。在此,蔡开剑律师为大家作点解读,希望有助于大家对法律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理不辨不明,事不鉴不清。通过辩论则可以掌握各方面的情况,避免偏私。《资治通鉴·唐太宗贞观二年》:“上(唐太宗)问魏徵 曰:‘人主何为而明,何为而暗?’对曰:‘兼听则明,偏信则暗。’”。

辩论原则是指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含代理律师)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或法律问题,在庭审过程中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实际的庭审过程中,往往在宣读起诉状和答辩状,举证、持证过程中,就有辩论的内容。审理流程中有专门的辩论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对辩论权的保障是法院的重要审判职责之一。要在时间和机会上对等,并进行适度的提问、引导、要求解释与说明等。

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进行辩论,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无论是当事人或者律师都要注意辩论应围绕事实和法律问题,而不应该漫无边际、枯燥浮夸。建议庭审前充分准备,庭中语速平稳。使用法言法语,严禁谩骂、无端指责及使用污秽词语。庭审后及时复盘,及时提交全面的代理词。

如果辩论权利没有得到依法保障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一)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那么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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