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女士和张某经熟人介绍,于2009年登记结婚,丈夫张某因工作压力,经常通过喝酒来缓解压力,有时喝完酒后心情不好,就对王某指责甚至动手殴打王某,王某为了维护家庭,忍气吞声,但是2012年,张某喝完酒后,又对王女士进行责骂,王女士便与其争论,张某动手将王女士打伤,手指骨折,经鉴定为二级轻伤,王女士无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理由是被告张某实施家庭暴力。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也承认,喜欢喝酒,有时控制不住自己动手打人。法院经过调解,张某不同意离婚,但是王女士坚决要求离婚,在调解无效后,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
刘战飞律师通过对上述案例进行详细的分析来为大家讲解什么是家庭暴力及其后果。以及在遇到家庭暴力时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们通过案例的分析来了解家庭暴力及相关规定。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我国《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做出了更加权威的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但是在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上一定要严谨,家庭暴力造成的伤害,主要有一般争吵、轻微伤、轻伤、重伤、精神上的伤害,要将家庭暴力严格限定在一个范围。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因为一些小矛盾有一些争吵、甚至双方动手也很常见,但是不能都一概的认定为家庭暴力,不能因为夫妻之间一次吵架,打一巴掌就认定为家庭暴力,应当对暴力的程度进行严格的界定。
在本案中,是否准予离婚的核心就在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在法院的调查中发现,被告张某经常酒后指责王女士,有时候动手打人,但张某辩称,喝酒只是为了缓解工作压力,打人只是有时酒后的无意识行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张某在酒后打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在本案中,张某经常性的喝酒,对王女士造成精神上的恐惧,并且在一次打骂王女士过程中,造成王女士二级轻伤,从精神上和身体上对王女士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因此构成家庭暴力。
我国《婚姻法》第32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本案中,法院通过调查,确认张某对王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在调解无效后,认定为双方夫妻关系确已破裂,遂判决双方离婚,
其次,家庭暴力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家庭毕竟是一个非常私密的场所,很多事情的证据很难保存,这就对确认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增加了难度,证据的不足对于事后维护自己权益非常不利,因此,收集证据时机的把握非常重要,主要有:
1.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他人看到,比如家人、朋友、邻居等等,这些人亲眼看到整个程,可以适时的让这些人作证,最好能以书面或者录音的方式采集。
2.在家庭暴力发生后,若受害人基于恐惧曾经报过警,那么警察就会有出警记录,也会制作笔录,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
3.在遭受家庭暴力后身体受到伤害,在医院的就诊记录,都可以作为证据,如果伤害严重,可以咨询律师是否需要做法医鉴定。
在收集证据前,建议先咨询专业律师,因为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独特之处,律师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导进行证据收集准备工作。
在本案中,王女士在受到伤害后,及时的报警,警察到现场后,通过对双方的问话,做了详细的笔录,因为伤害比较严重,王女士到医院就诊后,又到相关部门做伤残鉴定,最终鉴定为二级轻伤。这是张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的最有力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