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雪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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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操作不当致甲状腺功能减退,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作者:唐雪榕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4日分类:案例分析浏览:440次举报

患者王××, 因患原发性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住进医院手术治疗。但术后出现了甲状旁腺功能减退的手术并发症: 面部痉挛, 手足抽搐。后经多方治疗, 病情虽已控制, 但仍需长期服药。患者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广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二级甲等医疗技术事故”。医院对此鉴定结论不服, 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该事件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

患者委托本律师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请求判令医院赔偿残疾赔偿金、后续医疗费等共计一百万元。

【法院认定】

  在一审过程中, 本律师提出要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结果认定:病人因甲状腺大部切除术后即出现永久性甲状旁腺分泌功能丧失或低下, 与手术者术中不当操有直接因果关系。医院承担原告终身治疗甲状旁腺功能减退症的全部医疗费等巨额费用。

【本律师分析】

医院对手术后出现损害后果,均以并发症来解释,并以此推卸责任。本律师现对手术并发症作一些解释:从法律责任性质划分, 并发症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在医疗活动中, 病员发生了现代医学能够预见但却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而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与医务人员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另一种是在对病人的疾病治疗过程中, 因责任性误治、技术性误治等原因而诱发的并发症, 如手术中操作粗暴或专业技术水平低下, 损伤重要脏器和血管等。对后一种并发症的发生, 院方有过失。

  以本例甲状腺次全切手术为例, 术后引起的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的原因很复杂, 目前查明的有以下几种原因:一是手术时甲状旁腺误被切除; 二是手术中造成甲状旁腺损伤; 三是手术后甲状旁腺血液供给受累。由于甲状旁腺血液供给形式非常复杂, 手术后甲状旁腺血液供给受累是现代科学技术能够预见但却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因此, 如果病人的术后并发症是甲状旁腺血液供给受累所致, 就属于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假如病人的术后并发症是因手术时甲状旁腺被误切除或损伤所致, 同时排除了病人甲状旁腺包埋于甲状腺组织内等特殊体质情况, 就可以认定, 这起并发症是可以避免的。分清所发生的并发症是否可以避免, 才可判断院方是否有医疗过失, 所发生的并发症与医疗过失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院方是否应对并发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唐雪榕律师,广州人,执业于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是该所的合伙人之一,也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唐雪榕律师本科是医学专业,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18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人身损害、行政诉讼、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