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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都区刑事辩护律师谈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有什么区别

作者:吴国强律师时间:2019年02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47次举报


郫都区刑事辩护律师谈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有什么区别

               成都律师吴国强 18602828519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下面主要谈一下爆炸罪和以爆炸方法实施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爆炸罪与以爆炸方法实施故意杀人罪这两类犯罪,其使用的手段和危害后果都有相同之处,但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一)犯罪客体不同

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特定公民的人身权利。

(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爆炸犯罪行为人引发爆炸物或以其他方法制造爆炸,造成或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其危害结果是难以预料和难以控制的。

以爆炸方法实施故意杀人罪的犯罪行为人虽也使用爆炸的方法,但还可以使用其他方法,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是特定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的伤亡,而且一般只造成人身伤亡,不造成财产毁损。

因此,行为人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爆炸行为,选择的作案环境和条件只能杀特定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而不危及公共安全的,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爆炸行为虽然指向特定的对象,但行为人预见其爆炸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而仍实施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应以爆炸罪论处。     

              成都律师吴国强 18602828519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吴国强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31829106,法律职业资格证号A20175101170212,联系电话18602...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0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