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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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郫都区律师谈合同不兑现可废除吗

作者:吴国强律师时间:2018年12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95次举报


郫都区律师谈合同不兑现可废除吗

               成都律师吴国强 18602828519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除非是具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否则一般的合同都不能反悔,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具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主要有以下两类:
  (一)合同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情形
  下列二类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权所谓“任意解除权”,即不以违约行为、不可抗力为成立条件的法定解除权。不过,如果行使任意解除权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解除权人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①委托合同。

②不定期租赁合同。
  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三种情形:
  (a)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法》第215条);
  (b)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合同法》第232条);
  (c)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合同法》第236条)。


  (二)合同特定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
  下列合同,合同的“特定一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或者“任意变更权”,因行使任意解除权或者任意变更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①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
  ②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在货交收货人之前)。
  ③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没有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保管人也享有任意解除权。

④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保险法》第15条)。

           成都律师吴国强 18602828519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吴国强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31829106,法律职业资格证号A20175101170212,联系电话18602...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0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