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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都区律师谈刑事案件的首要分子是一人吗?

作者:吴国强律师时间:2018年11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34次举报


郫都区律师谈刑事案件的首要分子是一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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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首要分子,是指在集团犯罪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导作用的犯罪分子。在集团犯罪中,首要分子是严惩的对象那么首要分子是一人吗?

 首要分子分为两

  (一)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这是指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的犯罪分子。这类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通常在犯罪集团中表现为组建犯罪集团、制定犯罪集团的犯罪计划、指挥犯罪集团成员犯罪,这类首要分子,也是共同犯罪中主犯的一种。

一个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两个以上,这主要看他们在犯罪集团中所起的是不是组织、指挥和策划的作用。

(二)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聚众犯罪,是指三人以上参加的犯罪活动,它不像犯罪集团有较严密的组织,但其中也有组织、策划、指挥者,对整个犯罪过程的整体性、一致性起着协调作用。聚众犯罪中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很有可能不止一个。

  对首要分子一般按刑法分则具体罪行的规定处罚,刑法分则没有规定的,按刑法总则的规定处罚。

因此,首要分子并不是一个人,因为集团犯罪与聚众犯罪都是多人一起参加的犯罪活动,在此类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很可能不止一个。

               成都律师吴国强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法律依据:《刑法》

《刑法》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范围】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吴国强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31829106,法律职业资格证号A20175101170212,联系电话18602...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0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