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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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都区律师谈爆炸罪的构成要件

作者:吴国强律师时间:2018年09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97次举报


        郫都区律师谈爆炸罪的构成要件

       

           成都刑事律师吴国强   18602828519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爆炸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或人身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方式。爆炸犯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特点在于爆炸行为危害或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爆炸罪的成立并不要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实际后果。行为指向的对象是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物。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爆炸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引起爆炸,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成都刑事律师吴国强   18602828519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法律依据:《刑法》关“爆炸罪”的法条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


吴国强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31829106,法律职业资格证号A20175101170212,联系电话18602...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0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