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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离婚律师为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成功维权

发布者:吴国强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29日 6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成都离婚律师为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成功维权

成都律师吴国强

四川-成都-郫都区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婚烟关系;2、请求判令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独立生活为止,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由双方均摊;3、请求判令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号**单元**号的115平方米房屋及丰田牌汽车(车牌号为:川A******)一辆;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50000元;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出的事实与理由:200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061025日生育一子**,2006年1215日,双方在*****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双方婚前并无感情基础就结婚,婚后被告的多种恶习及被告并没有维持婚姻的意愿,导致双方的婚姻关系难以继续。(1)婚后双方感情长期不和。(2)被告有严重的酗酒恶习。(3)被告从未尽到夫妻的扶养义务。(4)被告的家暴行为从未收敛,甚至变本加厉.5)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继期间与其他人非婚生子,有申请法院调取的出生证明为凭据。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双方长期分居,完全没有复合的可能和继续生活的可能。原告恳请贵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接法院到传票立即委托了委托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吴国强律师,吴国强律师在多方调查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后,当庭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代理人**诉王**离婚纠纷一案,本代理人认为原告起诉状事实与理由(1)、(2)、(3)、(4)均无事实依据,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是否同意离婚由答辩人**自行发表意见,但代理人认为原告张**在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一事上存在明显过错。被告作为男人,有过激反应情有可原。

  二、儿子王**应由答辩人**,原告张**应向答辩人支付每月其应承担的抚养费,抚养费数额请法院判决。

   孩子年幼,之前一直随王**共同生活十余年孩子也在成都**区学习生活十余年,如改归张**抚养对孩子健康成长明显不利,而且**有相关的经济能力抚养孩子,**出轨有错在先且收入不稳定,答辩人收入稳定,且已在2017年投保“**全心健康保障计划”,每年缴费5455元,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王**,答辩人已经用实际行动表明了其与儿子王**之间的感情。对于原告请求孩子归抚养,答辩人不同意

儿子王**现年13岁,正值少年身心发育的重要时期,已被成都**学校录取今年九月将开始新学校生活,为保证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角度,儿子王**应由答辩人**抚养,才能让其成长为有担当的男子汉答辩人认为原告无法承担抚育儿子王**的重任,儿子王**应由答辩人**,原告张**应向答辩人支付每月其应承担的抚养费,抚养费数额请法院判决。


  三、地址为为******号***单元****号的115平方米房屋,该房产登记权利人为被告父亲王**、被告儿子王**以及原告三人。原告所占房产份额系优惠购房(答辩人已提交**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予以说明),所用购房资金系被告父亲用家中老房子拆迁补偿款购买,严格意义上原告只是名义业主,又没有被拆迁的房屋面积抵扣又没有出购房款项,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在本案分割

四、被告作为男性,承认与其他人非婚生子,原告在本案原被告离婚纠纷中系先有过错的一方,被告已提供照片为凭据,原告过错在先,无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五、原告歪曲事实起诉,且对双方夫妻关系破裂存在明显过错,本案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吴国强律师

法院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原、被告之子**由原告直接抚养,随其生活。被告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就读公立学校花费的教育费、每月1,000元以内的课外辅导费用以及医疗费,原、被告凭票据一人一半,每年6月和12月各结算一次。超出1,00元的课外辅导费用由原、被告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支出方承担。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均支付至**独立生活为止

三、原、被告共同共有的丰田牌汽车(车牌号为:川A******)归被告所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补偿原告10,000元,该车辆的后续贷款由被告继续偿还;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案情复杂,但原告虽然因为被告与其他人非婚生子有权提离婚损害赔偿,但被告并非完全理亏的一方,而是双方都有过错。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吴国强律师按照实事求是地原则提出被告方答辩意见并据理力争,高新区人民法院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作出了公正判决。本案代理律师在被告方证据不足下据理力争,围绕法庭调查重点不断提供法律意见,证明原告方本来就有错在先,原告起诉的共同房屋分割诉求和离婚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均被法院驳回。吴国强律师在被告方证据不足下全力维护了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方合法利益,本案实现了有效代理。

成都律师吴国强

四川-成都-郫都区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结语和建议】

在法庭上,被告不一定就是完全理亏的一方,而律师是法庭防止冤假错案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在办案过程中,不论标的的大小、审级高低,我们都应该合理合法地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本案法律关系复杂被告未争取到子女抚养权的原因主要是原告无其他子女,被告当庭承认还有其他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吴国强律师在不否认本案基本事实的情况下据理力争,并请求法院当庭查明了本案关键事实,全力维护了被告方的正当利益。



吴国强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31829106,法律职业资格证号A20175101170212,联系电话18602...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0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