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国强律师 时间:2018年05月23日 5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律师在被告人周*涉嫌贩卖36.48克毒品一案中,因被告面临十年以上的刑罚可能,庭审中据理力争案件存疑,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X犯贩卖毒品罪的基本事实及指控罪名提出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证人的证言存在虚假的证言,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被告人周X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而应当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2、本案的毒品未流入社会,未造成实质危害后果;3、被告人周X平时表现良好,主观恶性不深。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周X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9日晚,被告人周X在郫县郫筒镇郫花路与观柏路交叉路口将1袋重0.92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交给吸毒人员李某某(绰号石家庄)时被公安巡逻民警挡获,并当场从其驾驶的车牌号为川A××的奥拓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1.2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2.78克。随后,在被告人周X位于郫县郫筒镇一里XX小区28幢2单元10楼3号的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6.28克、甲基苯丙胺(冰毒)25.26克。
最后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X犯贩卖毒品罪的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当,本院不予支持,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周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X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周*从轻处理2年8个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