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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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县律师//郫都区毒品犯罪案律师///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典判决书

发布者:吴国强律师 时间:2018年05月23日 5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律师依法辩护,法院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案件经典案例。本案案号2015)成郫刑初字第71号,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


  本律师在被告人周*涉嫌贩卖36.48克毒品一案中,因被告面临十年以上的刑罚可能,庭审中据理力争案件存疑,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X犯贩卖毒品罪的基本事实及指控罪名提出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证人的证言存在虚假的证言,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被告人周X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而应当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2、本案的毒品未流入社会,未造成实质危害后果;3、被告人周X平时表现良好,主观恶性不深。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周X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619日晚,被告人周X在郫县郫筒镇郫花路与观柏路交叉路口将1袋重0.92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交给吸毒人员李某某(绰号石家庄)时被公安巡逻民警挡获,并当场从其驾驶的车牌号为川A××的奥拓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1.2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2.78克。随后,在被告人周X位于郫县郫筒镇一里XX小区282单元103号的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6.28克、甲基苯丙胺(冰毒)25.26克。

  最后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X犯贩卖毒品罪的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当,本院不予支持,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周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X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周*从轻处理2年8个月有期徒刑。

   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律师依法辩护,法院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案件经典案例。本案案号2015)成郫刑初字第71号,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




吴国强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31829106,法律职业资格证号A20175101170212,联系电话18602...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0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